中新网南京3月11日电 (记者 申冉)“国外一线奢侈品牌也会‘名不副实’,中文标签与英文标签不符,高档商场三倍赔偿从消费者”,“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多起消费者维权案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加,去年一年该院仅消费者维权案数量比2014年增加了101%。
根据南京中院统计,去年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以食品与日杂货用品质量纠纷案占比最高,其中,针对进口商品的诉讼案件在去年一年明显增多,大部分是针对进口食品和烟酒的,也有不少是针对进口服装、衣帽、鞋履等日用品的,反映了现在的消费者并不盲目相信进口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证,消费观趋向理性。
此次作为典型案例的“貉子皮变水貂皮”,就涉及了高档进口商品的标签真假。
2014年12月14日,南京市民张先生在南京新街口某高档商场购买了一条国外奢侈品牌的高档围巾,价格高达8900元。根据围巾所附的合格证中标注成分:“主体:100%羊毛;毛皮部分:水貂毛皮”。
张先生将该围巾送至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报告,鉴定该围巾毛皮材质为貉子毛皮。
随即张先生以该商场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场退还货款8900元、支付三倍的赔偿金,并承担质检费用3000元。
庭审中,商场方表示,围巾来源合法,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标识问题,是第三方负责翻译,是翻译错误导致标识存在瑕疵。发现问题后,商场已更改了同款围巾合格证上的成分,并且售价没有变化,因此,商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只同意张先生退货,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没有严格核实报关单上英文标注与商品合格证上中文标注不符,主观上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该商场退款退货,并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26700元及质检费用3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王剑飞表示,此案是一件经营者销售的服饰类商品面料成分标注与实际不符而承担三倍赔偿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王剑飞法官释法:涉案围巾在合格证上所粘贴的中文标签构成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即通过该中文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完成商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担保,其所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作为中国的消费者,正是因为相信了中文标签所记载的内容才会付款,从而形成相应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商品的中文标签与英文标注中关于商品成分信息不一致,负有查验标识义务的商场应当知晓而放任该错误产生,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也提醒消费者,针对服饰类商品面料、成分虚标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关键在于虚标的成分对商品质量、档次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虚标的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法院判定欺诈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的毛皮围巾,其价值主要就是体现在所用的毛皮种类上。如果有的商品仅仅是服装里料或者配件的标注出现错误,也没有严重到影响商品的价值,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那么一般就不认定为欺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