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16时许,周某驾驶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公务车,带着其妻子到孝昌县开发区某驾校咨询学车事宜,被正在开展春节期间纠“四风”专项督查工作的蔡某等人发现,因周某涉嫌公车私用,蔡某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周某使用公车情况时,周某殴打蔡某后逃离现场,蔡某当即报警。
1月23日晚,周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1月30日,被害人蔡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国家干部公车私用被纪委工作人员蔡某发现后,拒不配合调查,还殴打身为纪委暗访组人员的蔡某,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此外,周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院考虑周某妨害公务的情节轻微,判处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宋俊初 闵杰 邓小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