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司机撞车
路怒司机撞车
路怒司机撞车
路怒司机撞车
南方日报讯(记者/何伟楠)“路怒司机撞车”事发多日,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传播。8月4日早上,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最新处理结果。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中山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抓紧侦办。
据通报,7月28日下午5时30分许,赵某(男,32岁,四川省广安市人,东莞某厂法人代表)驾车途经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工业大道交界路口时,违规压实线变道,与后方彭某(男,33岁,安徽省滁州市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赵某先下车后踩踏彭某车辆的引擎盖,继而驾车从交界路口违规掉头逆行,连续多次撞击彭某车辆,致双方车辆损坏。经价格鉴定,彭某车损达1.9万余元。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中山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抓紧侦办。
详情:
东莞“路怒哥”强行变道被追尾掉头逆行猛撞后车
路怒症太可怕!这几天,一段视频网上热传,视频中一辆挂东莞车牌的小轿车在路口实线区域强行变道被一辆银色小轿车追尾,东莞车车主下车猛踹后车,然后还不解气,又驾车开出路口掉头回来多次猛撞后车。
一个追尾事件,何以如此狂暴?有网友猜测之前两人在路上已经开始了冲突。不过,不论起因如何,视频中东莞车主的表现可能已经触及了刑法。
早前报道
广东“路怒哥”被追尾后多次驾车冲撞对方车辆
8月3日,一段3分31秒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反映的是在一个十字路口,一广东牌照的白色大众车主与另一小车车主间发生冲突,愤怒的大众车主作出了一系列疯狂而令人惊愕的举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获悉,此事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两车车主互不追究,当地交警部门已将案情通报至小榄镇公安分局相关部门。
网曝视频:变道被追尾,车主多次驾车撞向对方车辆
微博上传出的这段秒拍视频,就是与大众车发生纠纷的另一方行车记录仪拍下的。根据记录仪上的时间数据,此事应该发生在几天前的7月28日下午17:30-18:00之间。
视频一开始,装有记录仪的这辆车正快要抵达一个十字路口;选择最左侧车道的这辆车,因右侧一辆白色大众向左实线变道与急刹车,而与大众发生追尾。
随后,一花衣男子从大众车驾驶室里开门出来,一边骂骂咧咧,一边一个箭步跃上追尾车辆的车头。紧接着,视频的画面没作交待,但传来一阵“乒乒乓乓”的打斗声,以及疑似两个男车主之间的争执声。
视频进行到46秒过后,身着花衣的大众车主做出了更为疯狂的举动——他将车驶到前面不远处的路口调头,然后加大油门逆向行驶,径直朝着装有记录仪的车辆迎面撞了上来。
此后,大众车主不顾已经下车的同行女伴的劝阻,在装有记录仪一车车主“撞,用力撞”的挑衅声中,倒车、前进、冲撞,又如此反复了4次。
在第5次撞击后准备倒车过程中,装有记录仪一车车主拿起一根棍状物品往大众车头猛地一敲,大众车主竟向右一把方向,转而朝着躲往绿化隔离带的对方撞去。这一撞差点将同样站在隔离带路沿位置的同行女伴撞伤。
网友观点:视频不完整,双方矛盾或始于变道追尾前
视频传出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
多数网友认为,此视频并没有将两车此前是否就已经起了冲突交待清楚,所以孰是孰非不好判断。仅就视频来看,大众车主的路怒症行为或已不再是交通事故这么简单,或已涉及到违反犯罪。
认为两车追尾前就有矛盾的网友,列举出了一些证据。例如,视频一开始,装有记录仪的车辆与同一车道上在路口等待通行的前车有较大距离,但不知为何没有提速跟进,像是故意让右车切入的。又如,右车变道切入后,也像是故意急刹车斗气,让后车不急避让,引发追尾事故。
交警:双方互不追究,已通报当地公安作进一步处理
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榄大队官微@菊城交警 7月29日下午就通报了这一“路怒症”引发的案件。
通报称,28日下午,在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工业大道红绿灯交汇处,发生一起两辆轿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一名当事人因“路怒症”故意再撞对方轿车引发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小榄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小榄发布”通报了更为详细的情况:当天傍晚17点42分,彭某驾驶小轿车从小榄民安南路往小榄工业大道方向行驶,行至红绿灯位置,红灯转绿灯起步时,一辆由赵某驾驶的小轿车从右侧车道变道到左侧车道,与彭某的轿车发生轻微碰撞。
事故发生后,赵某下车跳上彭某的轿车,与彭某争执,随后竟再启动自己的轿车驶出路口,掉头逆向行驶撞向彭某的轿车。之后,还多次倒车撞击彭某的轿车,导致双方车辆损毁严重。
小榄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处理。据了解,赵某和彭某分别来自四川和安徽,都是生意人,他们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不打不相识,互不追究。
目前小榄交警大队已经将案情通报至镇公安分局相关部门,并将视调查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律师: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日,著名律师朱明勇看过这段视频后表示,大众车主的行为恶劣,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这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而且是驾驶高速交通工具,又是强行掉头,逆行冲撞,撞了一次又一次。”朱明勇认为,这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朱明勇说,这种行为至少也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罪。而如果同时构成几种犯罪的话,应该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所以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种公诉案件,并不是说双方调解好了公安机关就不予追究。调解好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而对这种危险方法,国家应该介入追诉其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