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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猝死家属告同桌人 法庭:劝酒依据不足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东华 2016-08-25 07:27:54 字号:A- A+

  漫画

    一男子因同事请客赴宴,酒足饭饱后突然失控从楼梯上摔下猝死。事后,死者家属将请客人和同桌吃饭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死亡事件的一半责任,索赔50万元。

    去年5月29日,在大场某工厂上班的崇明人顾女士买了辆新车。同事们按照崇明风俗,各自送了礼物表示祝贺。顾女士则在附近某饭店订了五桌酒菜宴请大家。

    当晚,顾女士的同事兼同乡陆某也带着礼物去饭店祝贺,顾女士将他安排在二楼一个男同事的包间里。晚上8点多,陆先生用餐完毕下楼时,突然失控倒地并从二楼摔到一楼。同事们纷纷上前施救,并让饭店老板驾车将陆某送医抢救。经检查,陆先生已经瞳孔放大,没有了呼吸。医学证明书上记录,陆某的死因为酒精中毒。

    同年10月,死者家属将顾女士一家和与死者同桌的9人一起诉至宝山法院。死者家属认为,顾女士一家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宴请的饭店无营业执照,也未对死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同桌参与者,没有尽到制止陆某饮酒以及醉酒后的照顾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顾女士认为死者是自己当晚自行来到饭店主动参加了宴会,并自行携带了礼物。原告所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从事餐饮活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来承担,即使是组织者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应该是按照过错来承担责任,被告显然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

    其他被告也表示,当天同桌喝酒的人中,只有一人和死者认识,整个就餐过程中不存在向陆某劝酒、敬酒行为,各人都是按照自己的需求饮酒。其次,死者在饭店晕倒之前,也没有任何醉酒的表现,晕倒后,已被及时送至医院救治,故众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仅凭酒精中毒致死推断被劝酒,依据不足

    法庭经过二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顾女士等人宴请包括死者在内的众人吃饭,属于正常的社交活动,与原告方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中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明显区别,法律并未规定宴请者以及共饮人有法律上的必然的责任和义务,而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产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同饮人以及宴请者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即不得强迫劝酒,对过量饮酒者有提醒、劝阻、对醉酒人有看护、照顾、护送等合理注意义务。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方仅凭酒精中毒的死亡原因,来推断陆某当晚有被劝酒导致饮酒过量,以及酒后存在明显醉酒表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陆某从楼梯上摔下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告方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

    至于事发当晚涉及的饭店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这一细节,虽然被告顾女士在挑选宴请饭店时确有疏忽,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饭店所提供的酒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与陆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的缺陷。综上,对原告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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