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一对小夫妻,是在监狱中登记结婚的,后育有一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入监男子出狱后,并没有好好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家庭,反而频施家暴,致使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扬中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方介绍,孙柔,1992年出生,胡刚,1991年出生,均为年轻的“90后”。2012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不想2013年胡刚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当时,这并没有影响到双方的婚事,2013年年底,双方在监狱中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
主审法官介绍,被告男方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并且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极大。为此,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而胡刚火气上来便对孙柔拳打脚踢,导致孙柔受到惊吓不敢回家,长期居住在娘家。
面对这一现状,胡刚不仅不思悔改,反而跑到孙柔工作单位大吵大闹,打骂孙柔。调查中,法官通过现场监控视频看到,在一次冲突中,胡刚对孙柔拳打、脚踹、拉扯头发,甚至用脚踢孙柔头部。后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孙柔受到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胡刚的一次次家暴,导致孙柔对这段婚姻失望至极。终于,孙柔忍无可忍,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初期,因被告服刑致双方较长时间内处于分居状态,客观上对其形成良好、稳定的夫妻关系造成不利影响;若被告能够积极面对婚姻并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与原告真诚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
但是,被告并未表现出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强烈意愿,与原告多次发生冲突并殴打原告,以致造成其身心上的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的家暴行为属法律所禁止,更不被善良风俗所容忍,导致了原告对其婚姻的失望并坚持要求离婚。
最终,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小孩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准许原、被告离婚。
至于两人婚生女,因其目前未满3周岁,年龄尚幼,跟随母亲生活较为适宜,加之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故判令婚生女随孙柔生活,由其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