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发现班上的一名女学生身上有伤,便联系了父母,没想到几天之后,身上的伤更严重了……这是怎么回事?
昨天(22日)下午,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继母殴打未成年子女导致故意伤害的案件。
被告人朱某是本案受害人玲玲(化名)的继母,她多次对其进行殴打,曾用扳手、螺丝刀敲断玲玲的一颗半门牙,用不锈钢杯子砸伤玲玲的额头,还连续几天徒手或用衣架、竹竿、铁棍、挖耳勺、缝衣针等殴打玲玲。
当日,朱某被当庭宣判故意伤害罪成立。
受伤告家长
结果伤更重
开庭审理查明,被害人玲玲出生于2005年10月。2012年,被告人朱某与玲玲的父亲谭某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子,刚三岁,谭某在横琴某工地打工,一家人四口人暂住在横琴镇。
今年4月份的一天,珠海湾仔某小学的老师在上课时发现班上的学生玲玲脸上、手臂上有多处伤痕,便与其父亲联系并了解情况。
谁知过了几天,玲玲身上的伤痕更多了,老师便与珠海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中心联系,随后报警。
接案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发现玲玲身上的伤痕是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家中被其继母朱某多次用铁棍、衣架等物体殴打造成。当日,办案民警将本案的被告人朱某传唤调查,其对故意伤害玲玲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被告人朱某供述,其刚开始是因为玲玲很调皮、不听话,为了教育而打她,后来因在丈夫那里受气就发泄在玲玲身上,于是多次对其进行殴打。
其中,2015年下半年的某一天用扳手、螺丝刀敲断玲玲的一颗半门牙;2016年2月某一天用不锈钢杯子砸伤玲玲的额头;同年4月连续几天徒手或用衣架、竹竿、铁棍、挖耳勺、缝衣针等殴打玲玲的四肢及屁股等部位。
经法医鉴定,玲玲的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为17.5%,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其所受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一级。
案发后,玲玲的父亲出具了求情信,请求对继母朱某从轻处罚,并表示将承担起保护玲玲的责任与义务。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她有坦白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的情况。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朱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继母曾经历灰色童年
在审理过程中,横琴法院的审判团队并没有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深入了解案件发生背后的根源,尽可能帮助被害人玲玲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和维系整的家庭的和谐。
承办法官从被害人父亲那里了解到,本案的被告人朱某也有一个充满阴影的童年。
朱某从小丧父,母亲带着她和弟弟改嫁,她的继父性格暴躁,经常虐待姐弟俩,不给饭吃。其弟弟在11岁时,因忍受不了家暴而离家出走,至今生死未卜。
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朱某患有“边缘智力”,其智商介乎于“正常智力”与“智力低下”之间,是大脑发育障碍影响了高级精神活动所致;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然而认知能力不足,在抽象思维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比正常人稍慢。但在本案案发时段内,其辨认、控制能力均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朱某与玲玲的父亲还育有仅有三岁的儿子,需要母亲的照顾与关爱,玲玲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整个家庭都需要朱某来维系。由于家庭困难,为了玲玲能够健康成长,玲玲的父亲只能将其暂时送回湖南老家爷爷奶奶的身边,并将其送到当地学校继续学习。
法官评判
该案承办法官、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法官表示,刚接到本案时,以为是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当翻到卷宗里伤情照片时,一下子被震撼了。
“为人父母者教育孩子要先教育自己,要与子女共同成长。有的父母因为种种原因,在孩子身上发泄愤怒,殴打子女,就是缺乏自省、放弃自我要求的典型体现。”曹法官讲道,“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儿童导致故意伤害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也要追寻背后的原因,所以横琴法院特意安排了香港教育专家和珠海青少年教育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本案,与被告人和受伤害的儿童展开深层次的交流,尽量弥补儿童的心理伤害,让被告人真正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根源,及早改过自新。”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虐待被监护罪的规定,还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都为这类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希望此类案件的被害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此外,横琴新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与实际情况,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维护整个家庭的利益,特别是二人还有一个幼子,酌定进行了从轻处理,希望朱某能够彻底悔罪,控制自己的情绪,主动担起家庭的重任,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