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人竟以孩子作要挟
“你们谁是严敏(化名)?”严敏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去年初春,严敏在单位窗口办公,三名壮汉闯了进来,直呼“还钱”,吓得来窗口办事的市民目瞪口呆。三名壮汉说:“你老公在我们这儿借了500多万,现在到期了,他人没影了,这个钱他不还,你还。”严敏当时已和前夫离婚3个多月,而且她根本不知道前夫竟然背着她借了这么多钱。
网络图
当天,三名壮汉寸步不离地跟随着严敏,严敏无法工作,也不敢回家。到了晚上,三名壮汉仍然没有离开的意思,严敏只好报警。但三名壮汉既没有动手,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民警建议对方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但也没办法阻止对方跟着严敏。在三名壮汉的“看守”下,严敏在一家24小时便利店坐了一夜,第二天回到单位,三壮汉仍然尾随其后。朋友们偷偷叫来一辆车等在办公室门口,严敏谎称上厕所,趁机坐车离开。
回到家后,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死”的大字,讨债人天天闹事,严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讨债人还悄悄找到她儿子的幼儿园,威胁老师把孩子交出来。严敏不敢独自去幼儿园,只得叫上几位表哥,才把儿子从幼儿园接回来。
“现在只要听到门口有一点声响,我儿子就会把手放在嘴边——‘嘘’‘嘘’,要大家安静。”谈到儿子,严敏不禁哽咽起来。
前夫举债1200万后失踪
严敏与前夫徐琪(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恋爱6年才结婚。婚后,徐琪辞去稳定的工作创业。严敏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60万元交给了徐琪,严敏还将陪嫁的房子做了抵押贷款。“从银行借的300万我是知道的,也是用我的房子做的抵押,所以这笔债我认了。但是其他钱,我毫不知情,凭什么要我还呢?”
虽然严敏声称自己对前夫的巨额借债毫不知情,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家庭开支全部是她的工资在负担,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认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徐琪做生意这几年,家庭开支全部是严敏负责的,徐琪一分钱没交过,孩子一天没管过,生意做得怎么样,也从不回家说。后来,两人协议离婚,没想到离婚才三个月,1200万元的债务突然冒了出来,而徐琪也消失了。“如今我无家可归,每月工资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治疗抑郁症的钱和养儿子的钱,都是父母朋友接济的。‘24条’保护了无辜的债权人,可我和我的孩子难道就不无辜吗?”
“24条”不能机械适用
“‘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认为,“24条”中,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直接适用‘24条’就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以至于很多无辜的妇女孩子受牵连。因此,‘24条’应当废止,重新构建科学规则。”
王礼仁认为,在“24条”废止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用“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或绕开24条推定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41条及相关法律和法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新文庭长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过,不能机械适用‘24条’。”
具体说,就是对一方举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坚持婚姻法41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责任上,除婚姻法19条规定分别财产制外,对于共同财产制下的没有约定为个人的债务,如果举债人要另一方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借贷是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法理,夫妻间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在夫妻借贷中,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一般多为小额借贷。重大家事应当共同决定,婚姻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巨额借贷属于重大家事,自然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也就是共债共签。
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对于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讲,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化解风险责任。也就是说,本应当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举债人和债权人单独借贷时,举债人和债权人就必须证明其借贷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另一方才能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难度很大。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把风险转移到举债人和债权人身上,有效杜绝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
同病相怜者不少
突然背负1200万巨债的严敏,一度精神抑郁,感觉后半生无望,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一位和她有着相似经历的罗女士,并加入了“24条”公益微信群。群友们虽然和她一样,都莫名其妙因“24条”背负巨债,但是却阳光积极,经过他们的劝导,严敏逐渐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除了安慰每一位入群的新“受害者”,该群的群友们做得最多的事就是抛弃个案思维,呼吁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我们十分清楚,法不溯及过往,即使促成‘24条’修正,我们身为受害人也未必能执行回转或者成功翻案,但我们不希望再有无辜者继续受‘24条’所累,也希望那些没走进围城的人,提起婚姻不再心生恐惧,我们会一直推动公益修法,力争早日促成‘24条’修正,重构夫妻债务规则。”该群成员罗女士表示。
连日来,武汉晚报“24条”系列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网易、凤凰网等门户网站,均以显著位置予以推送。其中,仅网易跟帖评论就超过60000条。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谈到了自己的看法和困惑。
读者陈先生说,“前妻出庭作证说是她自己借钱出去赌博了,为什么法院还要根据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张小姐的男朋友是做生意的,两人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但看到本报的报道,她表示,“我都不敢领证了,万一他背着我在外面借了巨债,然后跑了,我的后半生要怎么办?”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本报今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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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下巨债失联 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
一天之内所有积蓄被扣光
“贵账户的20000元已被扣转。”
“贵账户的30000元已被扣转。”
去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银行卡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诈骗的她,赶紧来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告诉她,是武汉某银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听到这里,王娟更迷茫了,2000年就来到深圳打拼的她,除了逢年过节回武汉陪亲人团聚,基本上常年呆在深圳,怎么可能惹上武汉的官司?
王娟赶紧请假飞回武汉,到法院一打听,她瘫软在地,她怎么都不敢相信自己正背负着34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借债人,不是别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协议离婚的前夫,“从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汉和前夫离婚,这期间我俩就处于分居状态,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汉干嘛,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因找不到王娟本人,于是在相关报纸上刊登了公告,这个也是王娟后来才知道的。
但不管王娟内心觉得多委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因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找不到前夫还债的债主,将矛头一齐指向了她。
丈夫下海经商
妻子独自承担起家庭开销
1993年,王娟经熟人牵线,认识了前夫卓伟(化名),两人处了2年左右的时间,领证结婚。女儿出世没多久,卓伟下海经商。
卓伟下海后,家庭的全部开支都落在了王娟头上。“他每天早出晚归,却没有拿回来一分钱。我想着既然答应让他创业,就应该支持他,也没有过多干涉他。”
直到2000年,女儿要上学了,王娟发现靠她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真的无法再担负起全家的开销了,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娟独自一人来到了深圳打工。
为养家妻子独自一人赴深圳
刚到深圳,王娟在一家私企打工,每个月的工资只有700多,基本上只能保证自己的日常开销,女儿住在外婆家,全靠外婆外公的退休金生活。2011年,因为两地分居多年,王娟与前夫卓伟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因前夫卓伟欠债,被卖掉还债了,卓伟也没有提还有其他的债务,两人和平分手。
经过这些年的打拼,王娟成为了深圳某大企业的高级行政主管,收入足够养活女儿,“目前女儿还在读书,我还想多存点钱,送她出国留学。”可谁又曾想到,她银行卡里42万元的全部积蓄一夜之间竟被全部划扣,用于前夫还债。
如今身无分文如何养女儿?
如今的王娟身无分文,工资卡也即将被冻结,前夫卓伟不知跑到何处,所有的债主将矛头指向了她。前年才做了手术的她,每个月买药治病的开销高达2000元。面对突如其来的340万元债务,王娟真的不知所措,“我离开武汉十六七年了,根本不知道这些年前夫在干什么,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婚都离了这么多年,现在突然要我还债,真的是莫名其妙。”另外,债主还去她女儿学校找过她女儿,口口声声称“父债子偿”,要她女儿还钱。
离婚后,一纸状书递到面前,他们才知前配偶曾背地里大额举债。因“24条”,他们即使已和前配偶离婚,但债务却仍要一同承担。他们中有老师、医生、企业高管,债务从十几万到上千万,房子被法院强行执行还债,自己成了“老赖”,他们一生的命运恐将改变……
昨天,《离婚后法院仍判他替前妻还赌债》在本报04版报道后,引起各方强烈关注。究竟什么是“24条”?又有多少人深陷其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争议]
证明配偶的债务与己无关太难
王娟拿到的判决书中,法院的裁判依据最重要一条即是“24条”。
“24条”中也提到“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如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不用共同承担债务: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三是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
但事实上,要满足这三点是非常艰难的。就算当时确实做了约定,也难保一个为了拿到钱,一个为了跳出火坑而恶意串通起来。而且夫妻之间的AA制,外人如何知晓、证明?至于第三种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甚至有违证据学原理——证据只能证有不证无,要求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未发生的事情,实属强人所难。
“24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用通俗的话来理解,那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24条”又是从何而来呢?“24条”于2004年起正式施行。因为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案例,一些人欠了大笔债,然后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为了保护欲哭无泪的债权人,“24条”应运而生。
什么是“24条”
[探讨]
无辜配偶的权益如何保护
在王娟一案中,状告她的不是别人,而是她的亲戚,“明明知道我前夫还不起钱,为什么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借给他?”“明明是我的亲人,为什么不来问问我,这笔钱借去干嘛?如果真是为了家庭生活急需用钱,我自己难道不会开口?”
王娟想不通的是,虽然她不在武汉,但是她的母亲在武汉,法院找不到人,但是状告她的亲戚知道她家的地址,为什么连开庭都不通知她一声,而是急慌慌地申请强制执行。
“24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现实中难保不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王娟本来以为自己完全可以说清情况,但看到身边一个个和她情况类似的人,都被“老赖”了,她的心开始紧张起来,“像我这样完全不知前配偶大额举债、却要为他还一生债的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催债人竟以孩子作要挟
“你们谁是严敏(化名)?”严敏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去年初春,严敏在单位窗口办公,三名壮汉闯了进来,直呼“还钱”,吓得来窗口办事的市民目瞪口呆。三名壮汉说:“你老公在我们这儿借了500多万,现在到期了,他人没影了,这个钱他不还,你还。”严敏当时已和前夫离婚3个多月,而且她根本不知道前夫竟然背着她借了这么多钱。
网络图
当天,三名壮汉寸步不离地跟随着严敏,严敏无法工作,也不敢回家。到了晚上,三名壮汉仍然没有离开的意思,严敏只好报警。但三名壮汉既没有动手,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民警建议对方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但也没办法阻止对方跟着严敏。在三名壮汉的“看守”下,严敏在一家24小时便利店坐了一夜,第二天回到单位,三壮汉仍然尾随其后。朋友们偷偷叫来一辆车等在办公室门口,严敏谎称上厕所,趁机坐车离开。
回到家后,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死”的大字,讨债人天天闹事,严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讨债人还悄悄找到她儿子的幼儿园,威胁老师把孩子交出来。严敏不敢独自去幼儿园,只得叫上几位表哥,才把儿子从幼儿园接回来。
“现在只要听到门口有一点声响,我儿子就会把手放在嘴边——‘嘘’‘嘘’,要大家安静。”谈到儿子,严敏不禁哽咽起来。
前夫举债1200万后失踪
严敏与前夫徐琪(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恋爱6年才结婚。婚后,徐琪辞去稳定的工作创业。严敏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60万元交给了徐琪,严敏还将陪嫁的房子做了抵押贷款。“从银行借的300万我是知道的,也是用我的房子做的抵押,所以这笔债我认了。但是其他钱,我毫不知情,凭什么要我还呢?”
虽然严敏声称自己对前夫的巨额借债毫不知情,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家庭开支全部是她的工资在负担,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认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徐琪做生意这几年,家庭开支全部是严敏负责的,徐琪一分钱没交过,孩子一天没管过,生意做得怎么样,也从不回家说。后来,两人协议离婚,没想到离婚才三个月,1200万元的债务突然冒了出来,而徐琪也消失了。“如今我无家可归,每月工资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治疗抑郁症的钱和养儿子的钱,都是父母朋友接济的。‘24条’保护了无辜的债权人,可我和我的孩子难道就不无辜吗?”
“24条”不能机械适用
“‘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认为,“24条”中,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直接适用‘24条’就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以至于很多无辜的妇女孩子受牵连。因此,‘24条’应当废止,重新构建科学规则。”
王礼仁认为,在“24条”废止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用“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或绕开24条推定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41条及相关法律和法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新文庭长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过,不能机械适用‘24条’。”
具体说,就是对一方举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坚持婚姻法41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责任上,除婚姻法19条规定分别财产制外,对于共同财产制下的没有约定为个人的债务,如果举债人要另一方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借贷是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法理,夫妻间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在夫妻借贷中,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一般多为小额借贷。重大家事应当共同决定,婚姻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巨额借贷属于重大家事,自然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也就是共债共签。
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对于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讲,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化解风险责任。也就是说,本应当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举债人和债权人单独借贷时,举债人和债权人就必须证明其借贷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另一方才能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难度很大。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把风险转移到举债人和债权人身上,有效杜绝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
同病相怜者不少
突然背负1200万巨债的严敏,一度精神抑郁,感觉后半生无望,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一位和她有着相似经历的罗女士,并加入了“24条”公益微信群。群友们虽然和她一样,都莫名其妙因“24条”背负巨债,但是却阳光积极,经过他们的劝导,严敏逐渐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除了安慰每一位入群的新“受害者”,该群的群友们做得最多的事就是抛弃个案思维,呼吁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我们十分清楚,法不溯及过往,即使促成‘24条’修正,我们身为受害人也未必能执行回转或者成功翻案,但我们不希望再有无辜者继续受‘24条’所累,也希望那些没走进围城的人,提起婚姻不再心生恐惧,我们会一直推动公益修法,力争早日促成‘24条’修正,重构夫妻债务规则。”该群成员罗女士表示。
连日来,武汉晚报“24条”系列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网易、凤凰网等门户网站,均以显著位置予以推送。其中,仅网易跟帖评论就超过60000条。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谈到了自己的看法和困惑。
读者陈先生说,“前妻出庭作证说是她自己借钱出去赌博了,为什么法院还要根据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张小姐的男朋友是做生意的,两人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但看到本报的报道,她表示,“我都不敢领证了,万一他背着我在外面借了巨债,然后跑了,我的后半生要怎么办?”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本报今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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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王娟经熟人牵线,认识了前夫卓伟(化名),两人处了2年左右的时间,领证结婚。女儿出世没多久,卓伟下海经商。
卓伟下海后,家庭的全部开支都落在了王娟头上。“他每天早出晚归,却没有拿回来一分钱。我想着既然答应让他创业,就应该支持他,也没有过多干涉他。”
直到2000年,女儿要上学了,王娟发现靠她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真的无法再担负起全家的开销了,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娟独自一人来到了深圳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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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到深圳,王娟在一家私企打工,每个月的工资只有700多,基本上只能保证自己的日常开销,女儿住在外婆家,全靠外婆外公的退休金生活。2011年,因为两地分居多年,王娟与前夫卓伟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因前夫卓伟欠债,被卖掉还债了,卓伟也没有提还有其他的债务,两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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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用通俗的话来理解,那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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