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我手中,怎么会无缘无故消费了15万元?”海南省儋州市男子仇某的手机上收到一条银行的消费短信,显示他在9分钟内先后消费交易了人民币154653.46万元,仇某到派出所立案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儋州法院审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银行因保管不善,赔偿仇某人民币154653.46元及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述,海南省二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仇某在该银行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6年3月27日下午15时18分,仇某收到银行发送的信息,提醒消费150000多元。仇某以为是诈骗短信不以为然,9分钟后,仇某再次收到银行短信提醒交易1935.68元和手续费交易31.36元。仇某致电银行客服咨询后,发现系银行卡被盗刷。在客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仇某带着银行卡到银行网点进行了查询和挂失的操作,银行查询得知,仇某卡内的款项属于境外交易。随后,仇某报警并前往派出所报案,目前尚未破案。
儋州法院审理认为,仇某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与银行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仇某银行卡的金额是在境外交易被取走,其当时人在儋州且且银行卡随身保管,证实该笔款不是仇某支取,也没有证据证明仇彬委托别人取款,仇彬对其银行卡中的存款被取走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客户银行卡的存款安全,仇某银行卡中的154653.46元在境外交易被取走系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造成,因此应由银行承担该款被取走的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这是一起银行卡盗刷引起的借记卡纠纷,储户向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仇某作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在其得知所持银行卡发生涉案非正常交易后,立即前往银行用本人所持有真实借记卡查询并办理挂失,之后即刻前往派出所报案。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仇某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义务。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银行卡及其密码持卡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不能因他人掌握仇某银行卡密码即推定其存有过错,而且银行无法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仇某的过错所致。因此,银行理当向储户承担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形成的储户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