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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奔驰车,因没钱修理保险杠,竟想到了骗保修车。3月7日,靖边县法院宣判,石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横山县人石某,今年27岁,苗某和雷某,今年28岁。2016年8月,3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7月27日,石某因没钱更换自己苏B牌照的奔驰牌小轿车破损的前杠,伙同被告人苗某、雷某、张某,商定故意制造一起交通肇事现场用于骗取保险金。当天下午,石某驾驶一辆陕K牌照的小型越野车,张某驾驶着石某的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雷某驾驶着自己的陕K牌照的尼桑天籁小轿车(苗某在副驾驶乘坐),三辆车沿着204省道由横山向靖边县方向行驶,苗某、张某、雷某3人在横山河口庙附近一加油站会合。
后由苗某驾驶奔驰小轿车,张某在副驾驶乘坐,雷某驾驶着他的尼桑车,两车到达靖边县贾家湾大桥附近时,苗某将奔驰小轿车停在贾家湾大桥附近的一个上坡路段后下车,此时车内五人乘坐,后苗某告知石某,石某驾驶越野车相向行驶过来,石某在贾家湾大桥附近下坡路段发现该奔驰车后,故意将越野车的左侧撞在道路的墙上,后调转车头撞向奔驰前方,致使两车发生剧烈碰撞。
随后石某打电话向靖边县交警大队报警,向越野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后经民警缜密侦查,查实该案系一起故意制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2016年8月15日,苗某、雷某到靖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自动投案。
经鉴定,越野车与奔驰小轿车被损车辆换件、维修项目的价格为9646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苗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骗取保险金,共同故意制造虚假保险事故,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石某为自己的车辆骗取保险,最先提出犯意,并纠集人员准备车辆,选取制造虚假事故地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苗某、雷某积极配合石某,亦起主要作用,但作用较次于石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苗某、雷某主动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石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雷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苗某、张某另案处理)
点评:欲得到赔偿而自导自演车祸现场的戏码在生活中时有发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应及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充分尽到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非为理赔款而制造假事故,企图蒙蔽事实真相。此类不当做法若达到一定金额,即涉嫌诈骗,每位公民都应以此为戒提高警惕并规范好自身言行。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