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女子何某觉得任何言语都不能表达自己的爱意,不时会发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额微信红包给男友朱某,并附上暧昧语言。短短两个月,其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共给朱某16113.89元。分手后,她认为这些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偿还。日前,邕宁区法院审结这起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对其中的8304元认定为借款,对一些含有特别含义的转款和微信红包不予认定为借款。
何某与朱某认识一个月便陷入热恋。今年2月至3月,何某微信转账16笔共12137.89元给朱某,金额为4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1笔为520元、1笔为1314元、1笔为999.99元,并附言“小王子生日快乐”等。此外,何某向朱某发送微信红包10个共477元,金额为3元至52元不等,部分红包附言“拿去吃饭”等。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交往才短短两个月便闹分手。今年4月、5月期间,何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催促朱某还款,朱某承诺写借条并于7日内还款等,但最终都食言了。
今年5月,何某将朱某诉至邕宁区法院,提出她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共计12137.89元是借给朱某的。另外,她还借了2000元现金及代朱某买手机支出借款1499元,故要求朱某偿还借款16113.89元并支付利息。
而朱某则认为,何某通过微信转账520元、1314元、999.90元等并附言,是表示爱意,也是何某给其过生日需共同宴请亲朋好友的支出,还有一些款项是何某想买礼物给他并以微信方式来支付。恋爱期间,何某转给他的钱都是双方一起消费的。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陆续向朱某微信转账,部分金额比较特殊,如999.99元、1314元、520元、999.90元,且有特殊含义附言,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或赠予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而何某其他微信转账给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项中没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诺部分还款和写借条给何某,说明朱某向何某借了部分款项亦是认可的。此外,其他现金款项因何某没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法院判令朱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8304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