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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两年向女主播打赏上百万元 妻子起诉对方要求返还131万元 一审被驳回

2025-08-11 07:00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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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两年时间,蒋某向女主播邱某打赏上百万元,其妻张某起诉女主播要求返还13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公布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

丈夫打赏女主播上百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131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蒋某为某直播平台的注册用户,邱某为某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2022年4月,蒋某通过平台与邱某相识,后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并发展成朋友关系。

张某起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向女主播打赏了大额款项,侵犯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因此,张某将邱某、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蒋某赠与邱某131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判令邱某返还张某13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向某平台充值128万余元,购买虚拟道具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经张某提供的打赏记录显示,2022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3日期间,蒋某向邱某直播间打赏的礼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上百万元,并有向其他主播打赏的情况。

张某主张上述打赏金额为蒋某对邱某的赠与,以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邱某则对此不予认可,否认与蒋某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辩称蒋某与某平台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张某主张蒋某与邱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亦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但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认定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丈夫获得精神愉悦和满足

法院认为,蒋某通过直播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128万余元,与平台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蒋某在对邱某打赏时,邱某获取的并非是货币价值,且邱某获取的收益须经直播平台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结算后才能实现,因此,蒋某和邱某之间并无直接的货币交易,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张某以蒋某充值金额为赠与金额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邱某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本案中,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整的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对自身的消费行为应有清晰的认识。邱某请求蒋某为其打赏,作为一名具备完整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消费观念的成年人,对于打赏目的是明知的,并且通过观看直播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感,通过发送虚拟礼物对直播打赏,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称赞,进而获得满足感,其网络消费行为已获得对价给付。

张某以邱某与蒋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主张该打赏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打赏行为应无效,但根据现有证据,蒋某动用家庭共同财产一百余万元,张某在两年内均未察觉,无法证实蒋某对该款项的处分达到影响其夫妻基本日常生活的程度,法院难以直接认定蒋某的充值及打赏行为超出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亦无法判断其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且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邱某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未发现蒋某与邱某之间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事由,故法院对张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款项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关于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主播打赏大额款项,并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与他人的行为,蒋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在此过程中,邱某并无过错,蒋某的不当行为是造成财产流失的原因,张某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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