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高校基建腐败
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高校基建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已成为当前高校腐败的“重灾区”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自2002年始任南昌大学校长的周文斌并非江西第一个因严重违纪落马的高校领导。记者日前从办案部门获悉,去年10月因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纪被“双开”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国炎,也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即将被提起公诉。
本刊记者在多个省份调查发现,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高校基建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已成为当前高校腐败的“重灾区”。专家建议从制度、监督、用人等环节入手,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高校基建腐败上升势头。
基建扩张背后的“潜规则”
湖北省是高校集中区,2005~2010年,武汉市已有8名厅级高校领导因基建等贪腐问题落马,涉案金额最大的达1400多万元,基建领域成为当地高校腐败“重灾区”。
据了解,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领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也不断扩大,在行业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
据办案人员透露,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暴露出的“潜规则”充斥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招投标环节、发包分包、施工、验收、预决算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等环节。为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这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之一。
“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一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5%计算,则贿赂数额就高达100万元。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面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它腐败的本质。”正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的江西某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曾经经手南昌大学新校区建设逾27亿元的工程,他对招投标领域“潜规则”了如指掌。
华中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晓军教授分析认为,由于社会转型,高校的腐败现象也在此影响下日益凸显出来。高校腐败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事件,有其发生、演变的规律。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高校腐败逐渐大面积爆发。以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为例,违纪违法主体的职务层次越来越高,涉及处级以上干部多达数十人,基本上都是教授和副教授以上职称,更不乏博士、硕士,不少人还是博士生导师。
制度漏洞逐一暴露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查办的高校领域腐败案呈现几大特点:案件罪名高度集中于受贿罪;一旦案发,窝案串案居多;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在犯罪心理上都存有侥幸心理。
通过对监狱里多名涉案人员的采访,记者发现,由于监管缺失,一些手握基建项目重权的高校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当前高校基建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一暴露出来:
一是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高校基建招标、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变相地暗箱操作,为相关权力部门和领导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给一些经营单位提供了行贿的可能空间,现行招标制度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非法行为合法化的一种制度化机制。
兰州大学纪委副书记李炳毅教授介绍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高校基建工程必须公开招标都有明确要求。但如何公开招标,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建筑商就钻法律法规空子,相互串通,通过不正当竞争实现中标目的,“其中的串标、围标等行为,直接导致报价虚高,形成较大的利润空间。为了能顺利中标并获取利润,建筑商就会采取行贿手段。”如果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发现串标、围标行为,不能规避评标委员会或校领导插手招标活动,通过公开招标就会使上述违规行为合法化。
二是权力高度集中,高校内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缺乏必要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管。一些高校所有项目从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均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导致部门和个人的职能、权力过度集中,直接有权决定基建业务流程、付款、工程分包等重大事项,项目监管严重缺失。
三是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存在问题,选人用人机制不够合理,往往是能投机钻营者反而得到重用提拔,这些人一旦进入领导层,便贪赃枉法;领导班子中缺乏民主氛围,“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比较常见。同时,腐败现象被发现和查处的几率不高,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导致“前腐”后继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采访中,针对高校基建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缺位,财务管理混乱,生产经营等环节“暗箱操作”等诸多问题,多数办案人员和专家建议:预防高校基建腐败应从制度上预防,关口前移,强化监督,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
李炳毅建议,一要强化对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依法建立各项完整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流动。各高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与验收、预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应设置两个以上工作岗位,并实行一人一岗制度,杜绝各环节间跨岗兼职现象。
兰州理工大学纪委副书记魏昆认为,防止高校基建腐败发生的关键就在于有效的预防和监督。应建立学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对物资采购进行电子化的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公开,阳光采购,并实行物资采购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督,这个监督由纪委监察处、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工会等多部门全程参与。“信任代替不了监督,教育代替不了监督,人为监督总存在风险。用技术层面和人的共同监督才能更好地强化监督,技术环节不认人,可杜绝暗箱操作。”
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王宗礼教授认为,加大预防和惩处高校腐败的力度刻不容缓,要加大现行招投标制度的公开性、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特别是第三方监督的力度;加大防范和查处力度,对于大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较大工程的建设以及设备采购要及时进行监督和审计。
华中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通过几年来的课题研究,针对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建立高校腐败问题的“发现”机制和精确的预警系统,应在继续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以外,增设网上纪检监察信箱、高校干部作风与形象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高校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干部定期轮换交流制度,并把干部经济责任上的审计制度与行政责任上的效能监察制度日常化、规范化。
二是校内校外联手,增强预防功能。建议成立以省纪委、监察厅、检察院、审计厅、教育纪工委组成的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督导组,定期对高校实施督察,重点是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督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民主,基建、物资采购、教材图书资料采购是否规范,百万元以上基建工程决算是否合理合法等。督察结果与干部使用、学校评估挂钩,这样既能弥补本单位由于体制造成的监督薄弱问题,又能有效地遏制高校职务犯罪的势头。(记者 陈春园 胡锦武 俞俭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