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举报人称:武汉农商行董事柳锦强在任和济公司负责人时,通过违规操作,将7亿元巨额资金转到和济公司名下,并未用于指定用途。目前柳锦强本人去向不明,而参与融资的数家公司也已人去楼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武汉农商行”),是一家拥有30亿元股本金的副省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
柳锦强,则是一个发迹于上世纪90年代的武汉著名商人,先后出任武汉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香利公司”)、湖北和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和济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负责人。
4月28日,这几家看似毫不相干的企业和一个商人,被一封来自湖北武汉向媒体举报的举报信牵联到一起。
举报信详述,柳锦强利用其作为武汉农商行董事的身份,利用表外业务违规获取7亿元巨额贷款。
7亿元巨额资金
时间回转到2012年。
12月31日,这是一个值得和济公司庆贺的日子。
当天,这家仅拥有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获得了武汉农商行高达7亿元的授信额度。
和济公司获得7亿元授信额度后,很快与武汉农商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公司”)三方签署了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东方证券公司发行“久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三方协议约定:东方证券公司于《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指定的投资发放日之前或当日,将委托债权资金足额划入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济公司作为融资方,通过受托人(监管人)武汉农商行取得该项目7亿元资金,投资期限为24个月(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
三方协议约定,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整体收购武汉一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获知,根据这份编号为“WZTZ0017”的三方协议,东方证券公司随即发行了“久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并依照协议迅速将这笔高达7亿元的巨额资金,通过相应途径转至和济公司账户。
了解本次交易的举报人何明(化名)告诉记者,定向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一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其中具体的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运营运作。
“东方证券公司发行的是东方久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按照规定只能在武汉农商行的证券账户中运营运作,而不应该转贷给融资方和济公司。”何明说。
诡异的担保
和济公司是如何以小博大的呢?
记者通过查阅,发现“2012-579”号《武汉农商行授信业务批复通知书》上载明,该授信批复的担保方式有:香利公司质押所持的某银行1.5亿元股权、香利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和济公司两名股东的股权。
相关资料显示,香利公司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和济公司注册资金仅3000万元,和7亿元巨资相比,显然远远不够。武汉农商行也是心知肚明,于是在融资协议中就有了后期追加担保,即以和济公司取得武汉一房地产公司股权和土地等多项权利作为担保。
采访中,法治周末记者获取了和济公司收购武汉一房地产公司股权后的工商信息。资料显示:就在和济公司的授信期限只剩8个月时,武汉一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依然没有质押,担保的土地也不见踪影。
此外,知情人还告诉记者,香利公司质押所持的某银行1.5亿元股权也有瑕疵: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简称“中烟湖北”)也是香利公司的股东。作为国有企业,中烟湖北同样拥有香利公司10%的股权。那么,香利公司质押所持的某银行1.5亿元股权为和济公司设立担保,必须取得中烟湖北等股东的同意。
5月5日,记者联系了中烟湖北进行采访。
中烟湖北办公室副主任王大爱告诉记者,不要说对外设立担保,即使是本公司内部之间,也基本上不允许设立担保;至于香利公司对外担保,肯定没有取得中烟湖北作为股东方的同意。
对于担保审核所需要股东的签名或印章,王大爱向记者表示:“公司的公章就在办公室管着,每次盖章都需要填单报领导批准,他们(指香利公司)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
融资方人去楼空
提及和济公司,就不得不提武汉商界达人柳锦强。
在武汉一房地产公司股东的眼里,柳锦强是商业奇才。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高中毕业的柳锦强便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先后担任过湖北洪山体育馆综合经营部总经理,后来又开办香利公司、和济公司等,并担任武汉农商行、国元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
在武汉农商行的股东中,柳锦强任法定代表人的香利公司投资入股3亿元,与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武汉市电力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
“这就是一个左右手倒腾的游戏,柳锦强利用其特殊身份在违法暗箱操作!”
5月2日,面对记者的质疑,对柳锦强经营手段谙熟的举报人何明如是向记者表示。
何明告诉记者:“‘天上掉馅饼砸到和济公司’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融资时柳锦强既是和济公司和香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武汉农商行的董事。”
可见,除了委托人东方证券公司之外,其余涉及7亿元巨额资金的主要当事人,毫无例外地可以发现柳锦强的身影。对于上述协议签署与执行而引发的种种困惑,迎刃而解。
为了查实何明所举报的事实,5月5日,记者通过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依法调取了和济公司、香利公司、武汉农商行等相关单位的工商登记记录。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记录,5月4日,记者先后来到和济公司、香利公司登记的营业场所。
在和济公司登记的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一写字楼里,写字楼值班保安告诉记者,“这里是一家地产公司的办公楼,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和济公司在这儿办公”。记者拨打公司登记的电话,该号显示为空号。
随后,记者又来到香利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云林街31号的办公室。该办公室正在值班的某服务公司员工一脸惊愕地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在这儿办公很长时间了,从来没有听说过香利公司”。
无论是和济公司还是香利公司,都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找到其办公场所,记者随后拨打了柳锦强的电话,该电话显示无法接通。
据武汉农商行公告,2012年8月21日至31日,武汉农商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云南丽江召开,柳锦强没有出席,委托徐小建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未解之谜局
无法找到柳锦强,也无法联系到和济公司和香利公司,和济公司获取的7亿元巨额资金也难觅踪迹。
根据“2012-579”号《授信通知书》,武汉农商行应当在营业部设立授信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该授信项目的授信资金使用、股权收购执行及授信后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7亿元协议的受托人(监管人)——武汉农商行。武汉农商行媒体接待负责人张晓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吴传韬接待了记者的来访。
张晓告诉记者,此前也有媒体记者来联系过采访,采访的内容与记者的质疑基本一致,银行内部进行过调查,应该没有问题。
吴传韬则明确地告诉记者:这笔涉及7个亿的巨额资金不是违法的表外业务,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具体体现,不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业务是违法业务。
对于这笔牵涉7亿元巨款的三方协议,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
胡功群指出,委托债权投资是金融资产交易所基于投资者委托,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的直接融资创新产品。其交易过程是企业委托银行将融资需求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银行则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挂牌债权项目。
胡功群说,委托债权投资产品的出现本身就是商业银行的表外发放贷款,绕开了信贷规模控制。委托债权投资同银信合作一样,都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是影子银行的一种表现形式。
胡功群表示,本案中东方证券公司、武汉农商行以及和济公司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签订的委托债权投资协议,本身就是武汉农商行的表外发放贷款。如果是武汉农商行出资购买了东方证券公司发行的“东方久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则显然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行使放贷的“非法目的”,以便规避金融监管,这是非法的。如果在该三方协议中对债权的投放没有有效的监管,又没有有效的资产抵押,结果造成农商行的贷款不能收回,这就有可能涉嫌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