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原市长李启红
2011年10月,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一案判决结果揭晓。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及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接受判决的,还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等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启红当庭哭喊“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 。
李启红2009年曾高调当选“十大品牌市长”。她当时获奖的颁奖词是:“前瞻木兰,情系中山”,获奖理由是:“她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杰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务实的作风,前瞻性的眼光,引领中山迈入珠三角‘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2009年,她在交通、金融产业集群、城建环保等各个环节,为打造中山城市品牌,持续不断地挥洒着热情。”
李启红被指控的罪名有三项: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关于备受关注的受贿罪,起诉书称: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次,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40万元,折合人民币不到50万元。这个数字,和传闻中的20亿的家族财富,天差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