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济南市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暂行办法》,这是全省首个由市级层面出台的解决保洁员居住问题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将通过租赁政府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租赁社会住房、建设保洁员公寓等方式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财政将给予一定补贴。
我市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的标准为:每户城市保洁员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在财政补贴方面,城市保洁员申请公租房,将按全市公租房保障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租金(不包括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保洁员缴纳30%,用人单位缴纳20%),剩余部分予以免收。免收部分作为市级财政补贴,从应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中给予对应减免。城市保洁员如果租住社会住房,可享受每人200元/月的房屋租赁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租赁社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4平方米/人。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保洁员公寓由各区政府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区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具体从事城市道路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城市环卫设施管理维护的有合约关系的在岗工作人员。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