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2013年10月,江苏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因非法集资,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审判后,顾春芳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7亿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江苏省高院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