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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0年来警察丢枪事件:找不回最重入狱3年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5-28 08:46:16 -- 字号:TT

    近日,网曝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5月26日,合江县决定给予许江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5月23日,天涯社区等论坛网帖反映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并披露其与该县一大型汽修企业存在不正当关系。当日,合江县纪委、县监察局对许江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等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四川省公安厅对此也高度重视,要求彻查,并派出了工作组指导处理。

    经调查认定,许江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5月26日,经合江县监察局研究,报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合江县公安局原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给予许江开除公职处分。经合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许江开除党籍处分。

    近期,警察丢枪事件屡次发生,仅3月份,被公开报道的警察丢枪事件就有两起。其中,四川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丢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广西浦北一警察丢失“六四”式手枪一支,事发后被关禁闭。

    记者梳理自2000年以来媒体对警察丢枪事件的公开报道发现,丢枪的原因五花八门,让人大跌眼镜,有到发廊按摩遗忘的、有醉卧街头被盗的,还有被朋友借走丢失的等。寻枪的结果则是,大部分被找回,也有部分仍未被发现,更有甚者丢失的枪引发了血案。

    对于丢枪警察处理的结果,记者统计后发现,丢枪被找回,一般会被从轻处理,最重者被“双开”;丢枪找不回的,一般会被控玩忽职守罪入刑。

    四川岳池一派出所副所长丢枪

    寻枪结果:找回 处理情况: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4年3月21日傍晚,四川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在岳池县城进行私人活动,违反公安人员持枪管理规定,随身携带公务用枪,回家后,发现手枪丢失。丢枪事件后,岳池县公安机关悬赏3万元寻找丢失枪支。3月29日,岳池县公安局通报成功追回丢失枪支,15岁的黄某、13岁的吴某被抓获归案。4月25日,周震川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广西浦北一警察丢枪

    寻枪结果:未果 处理情况:被关禁闭并接受调查

    2014年3月23日下午,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一民警丢失一支警用“六四”式手枪,钦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查找,但始终未获得有价值线索。3月29日晚,浦北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悬赏寻枪通告。通告称,知情者可向公安机关报告,拾遗者请就近向公安机关上缴,对上缴或提供线索找到枪支经检验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能主动上缴枪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丢枪民警事发后被关禁闭并接受调查。

    广西一派出所所长醉倒街头丢枪

    寻枪结果:未果 处理情况: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2月8日晚,广西荔浦县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长周某,在随身携带配发的“七七”式手枪(枪内有枪弹6发)的情况下,连赶三场饭局并饮酒至醉倒街头。

    次日凌晨5时许,周某醒后发现配枪以及小提包、手机甚至身穿的外裤丢失。

    2月9日上午11时许,他才将丢失枪支事件向上级报告。3月19日,周某到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盗枪支未找到。

    2010年7月2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对周某丢失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川眉山一民警酒后丢枪

    寻枪结果:找回 处理情况:未见有公开报道

    2005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四川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眉山派出所值班民警黄跃龙出警后把车停在街口,将配发手枪放在警车里,找到同事万某喝酒。当黄跃龙返回时,发现放在车内的手枪连同7发子弹不翼而飞。

    5月1日,当地警方悬赏人民币5万元寻枪。6月5日下午,枪被找到,是学生陈某偷走了手枪。

    兰州一派出所副所长丢枪引发血案

    寻枪结果:6年后出现在血案现场 处理情况:丢枪后被免职、行政记大过

    2003年9月8日,《兰州晨报》报道说,“8·17长青血案”中凶手杜尧峰自杀后,现场遗留了一支手枪,而这支手枪正是武都县公安局民警张兰军1997年9月在其办公室丢失的,张兰军和杜尧峰系朋友关系。丢枪事件发生后,武都县公安局很快作出处理决定:免去张兰军两水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派出所。长青血案发生后的当晚,张兰军被警方带走关押。

    江西一派出所所长发廊按摩丢枪

    寻枪结果:找回 处理情况:行政记大过,调离公安机关

    2002年5月5日晚,江西泰和县一派出所所长梁某到当地一发廊内洗脸时,将其所配发的一支“六四”式手枪遗忘在发廊的按摩床上。当晚手枪被该发廊小姐曾某发现并将其藏在自己的行李袋中,次日早晨6时许,曾某即以回家取衣服为由携带装有枪支的行李袋离开发廊,后在等车时被闻讯赶来的发廊老板追上,搜出枪支,当场交还给随后赶来的梁某。

    梁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找到枪支后,将嫌疑人放走。7月17日,泰和县公安局党委给予梁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将其调出公安机关。

    辽宁一枪管员私自借出枪支

    寻枪结果:丢失一支 处理情况:犯滥用职权罪入狱三年

    辽宁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科枪管员孙某,在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任职期间,超越职权,私自借给朋友李某猎枪两支,送给李某“五九”式、“六四”式手枪各两支。同时,他还存放在李某及另一朋友王某处猎枪两支。

    李某为了感谢孙某,送其1200元香烟、3700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2万元。此后,孙某还借给公安人员王某猎枪2支,曾将猎枪4支存放在朋友张某处。

    案发前,孙某收回猎枪7支、“五九”式手枪一支。在此期间,孙某的行为导致一人轻伤、“五九”式手枪丢失一支的严重后果。经铁岭市银州区法院审理,孙某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入狱三年。

    哪些人有资格配枪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军方之外,以下机构或个人可以合法掌控枪支—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担负案件侦查的检察官,以及海关的缉私者。

    此外,各地武装部、银行的押运人员、狩猎场所和体育运动部门,也有保管枪支的权力。

    为了加强对枪的管理,2008年6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及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管公务用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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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丢枪后的法律责任

    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其中,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网议

    警察丢枪,网友怎么看

    网友“财富金牛”:枪不离身,人不离枪,警察叔叔,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你不知道吗?

    网友“鲨鱼仔”:警察难做啊,枪丢了,工作也丢了。但不带枪工作,那就是命也丢了。

    网友“无尾鱼”:如果落到罪犯手里,一发子弹就是一条人命,到时谁来负责?

    网友“红番茄”:丢枪虽易,找枪不易,且丢且珍惜!

    网友“望江南”:人民警察为人民,嘿嘿,把保卫人民的神器弄丢了,咋保卫人民啊!

    网友“沙头角”:手枪上有安全绳,是和腰带连在一起的。这个兄弟要把手枪玩丢,只有一种可能,当天玩得很high的时候裤子不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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