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不想把事态扩大化
记者了解到,王老师是阜新市第一中学的美术老师,高考期间被分派到阜蒙县二高中考点负责监考。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正好赶上一位阜新市第一高中的校领导给王老师打电话。记者经过王老师允许,接过电话采访这位校领导。
这位阜新市第一中学的校领导说自己是学校工会主席。她说:“校方的意见是不想把事态扩大化,我只有接到市教育领导的明确电话指示才能接受你的采访。我具体负责王老师看病和其他工作,想采访可以直接找领导。”
王老师后来简要地对记者说:“事件发生在高考第二天(6月8日)上午,我发现他用手机作弊就上前制止,没承想被打了。”
“那男生明目张胆地拿手机”
“我没承想他能打人,现在我还怕报复。”王老师回忆,“打我的考生体格五大三粗的,从背后猛的一脚我就被从最后一排直接踹飞到讲台边上趴下了。”
王老师说,6月8日上午,她具体负责11考场的监考。“我们考场的3名监考老师就一个男老师,监考组长由县里两名老师的其中一人担任。”
王老师回忆:“当时上午9点开考,开考后一个小时左右,我发现在中间一排的最后一名男考生明目张胆地拿出一部手机,有重大作弊嫌疑,我发现后便上前制止,当时,考生很不情愿地把手机交出来,最终还是给了我。”
“我趴到讲台前,
感觉又被狠狠踢了几脚”
“我刚转过身还没等走出两步,就觉得腰部被猛然一股力量推飞了。”王老师回忆当时情景时说,我被踹飞趴到讲台前后,迷迷糊糊地就听到有人大喊大叫地,当时就感觉上体好像又被狠狠地踢了几脚。
一位同考点的监考老师介绍:“出事的11考场在教学楼的二楼,我在楼上都听到楼下乱糟糟的,不一会警车和120救护车就开到二楼楼下。出事后,考点领导临时决定对11考场的考生进行了延时应急处理。”
阜新市一中一位老师说:“我同事因为查处一起考生违规而遭到了殴打,发生的地点居然是高考的考场内,令人震惊。”
知情人:打人者父亲是煤老板
阜新市一中一位老师说:“此考生打人后还口出狂言:‘你知道我爸是谁啊,你就查我?’”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个打人的考生姓李,是县高中3年10班的应届高考考生,其父亲是煤老板。在考试时,自己开着一辆宝马轿车参加的高考。
昨日16时许,记者赶到事发考生打监考老师的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第二高级中学高考考点。由于已结束高考的校园已净校,记者被门卫人员拒之门外。
阜新教育局:打人者已被刑拘
“这事儿是真的,打人的考生已被刑事拘留,当天的两科考试都没让考。”阜新市教育局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事件发生在县二高中考点,被打的女监考老师是市一中老师。
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邹建华(音)说:“按照有关规定,我们考点负责如实向上级招办反映情况,处理决定权在于市和省招办,明天(6月10日)一早,我们将对该事件的情况按照省里的一个违规考生处理意见书的规定进行上报。”邹局长说:“我们已认定该考生作弊事实属实,处理结果省招考办决定。”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该违规考生当场就被公安人员带离考场,下午的考试也不可能考了。
昨日18时许,记者得到阜蒙县招考办对该事件的解释:
6月8日上午进行的理科综合考试中,阜蒙县二高中考点11考场考生李某某在考场内作弊,在监考员制止考生作弊过程中(10:09至10:13)与监考员发生肢体冲突;
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点内公安人员及时制止,考生被公安人员带离考场,终止其考试,考场秩序恢复正常。违规考生将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考试作弊各科成绩取消严重者追刑责
记者在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背面印的《考试规则》看到,第十一条规定,考生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同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记者王洁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