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获悉,开封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王喜峰因受贿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院查明,王喜峰受贿达354.7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其中,河南一公司投资开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时,王喜峰曾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获得30%干股,价值139万余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354.7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宣判:王喜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王喜峰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受贿
为商人投资“打招呼”,收受139万余元干股
现年52岁的王喜峰,曾任开封市郊区区委书记、金明区区委书记(副市厅级)、开封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汴西新区党工委副书记。2009年4月30日至案发,其担任开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据指控,王喜峰收受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干股,价值139.704万元人民币。
法院查明,2005年,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和社会人员李某,到开封投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时任郊区区委书记的王喜峰利用职务便利,给当地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为该公司在立项、环评、选址等事项上提供支持和帮助。
2006年2月,刘某注册成立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王喜峰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以其表弟陈某名义登记占有该公司30%的股份。2011年6月,王喜峰担心出事,主动退出所持股份。2011年8月20日,王喜峰索回这30%股份,并以陈某名义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分红。
索贿
以“儿媳办公司要用钱”为由索贿50万元
据媒体报道,参与投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李某,是王喜峰的老乡。为了和王喜峰搞好关系,李某多次给王喜峰送钱,后来成为王喜峰索贿的对象。法院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王喜峰先后多次索要、收受李某现金共计154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春节前和2012年4月份,王喜峰先后两次在其父亲家中和办公室收受李某人民币共计32万元。2012年5月,王喜峰按照李某的请托,将李某的儿子安排到开封某县政法部门工作。
2012年6、7月份,王喜峰以其儿媳办公司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索要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