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中国海军基地内的核潜艇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会上,总参谋部发布的一份资料中称,我国多个军事禁区保护问题触目惊心。
近些年来,总参谋部会同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赴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北京某重要军事禁区周边管理混乱,外来务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大量聚集,私搭乱建、违章停车、占道经营现象十分严重。每当组织重大军事活动时,周边不明人员增多,还多次发现外国人抵近禁区的情况,对我国重要军事工程和活动安全保密构成重大威胁。
海南某舰艇基地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违规建设涉外别墅会所,严重威胁舰艇基地安全,国家被迫耗资数亿元进行了收购拆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前,该军港目视范围内仍有多家高层酒店,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检查还发现,有些国家和地区以与我国开展经济合作、经商办企业、旅游观光等为掩护,对我国实施抵近侦察,在重要军事设施附近建立情报据点,近距离观察、窥探我国军事设施和部队行动,在一些重要地区,阵地建到哪里,涉外企业就跟到哪里。
为加强管理,本次修改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要求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修法:
明确军事禁区定义
另据北京晨报报道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不仅明确了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定义,还作出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对于更加细化的保护措施,相关专家表示,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完善了保护的范围、机制和措施,更加充实,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法律还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提出,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北京晨报 记者关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