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应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支付房子首付款等,并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海口市中院2日判决被告人王应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5年至2009年间,王应福在任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临时过渡安置房及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进行招标、供电安装工程等项目招标时,为工程单位招投标提供便利,分别收受贿赂20万元的“好处费”。
被告人王应福2008年准备在儋州市老家盖房,向时任干冲区儒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李某提出借用20余万,李某交给其22万元。2009年上半年,在王应福的帮助下,李某被任命为新干冲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事后王应福以此为由未归还22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应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5.5万元,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表示,被告人王应福收受贿赂款后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等,且王应福归案后并未退赃,故对查封在案的房子应予以依法处理,所得款项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余额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追缴的赃款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应福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