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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直击汽车业“三宗罪” 涉价格垄断等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贾 娜 | 责任编辑:西苍月 2014-08-23 09:14:35 -- 字号:TT

反垄断调查直击汽车业“三宗罪”

  新华社发

    从今年7月至今,宝马、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和日本12家车企等相继被国家发改委认定存在垄断行为。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12家汽配企业开出高达12.35亿元的罚单更反映出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那么汽车行业的哪些潜规则触犯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历程是如何推进的?域外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哪些措施值得借鉴?

    汽车行业涉嫌三类垄断行为

    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纵向垄断。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产品价格等进行控制,进而实现垄断。当然,汽车零部件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横向垄断也是存在的。

    就进口车而言,按照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口车制造商必须在中国设立总代理,外资控制了进货渠道,在价格上形成了绝对的定价权与话语权。除了整车销售环节,总代理还对零部件供应与售后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导致进口车的配件和维修价格也异常高昂,形成了独家进口商操纵市场的格局。总代理商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对整个汽车行业来说,整车厂商为维护品牌价格的稳定,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关于禁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要求经销商在销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绝大多数汽车厂商只把原厂零部件供应给指定的4S店,而车主也只能到指定的4S店修理,厂商与4S店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垄断配件获取维修暴利,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

    我国汽车业反垄断的沿革始末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进口车涌进国内市场,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实施之初,对于汽车行业的有序、快速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其对行业垄断格局的形成也起了助推作用。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相关部门对各行业反垄断调查如火如荼。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环节的反垄断调查亦于2011年底开始,果断作出处罚决定反映了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工商总局8月1日发布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新政策实行后,4S店将不再受销售单一品牌汽车的限制,这给了汽车品牌混合经营更多的可能性,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更大。此外,商务部已经决定修订阻碍汽车行业公平竞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围绕消费者权益对条款予以细化,规范企业行为。交通部于6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许能真正起到彻底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作用。

    治理汽车行业垄断的域外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因此除处罚额度及方式存在区别外,其他内容与国外立法并没有显著差异。关键的区别在于我国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汽车流通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落实不够到位。

    就美国的汽车行业而言,美国通过对汽车行业垄断的专项立法,给予经销商充分保护,以削弱制造商对经销商的控制力。区别于我国单一的4S店经销模式,美国的汽车经销渠道主要有三种。在汽车售后服务方面,美国呈现出销售与服务分离的特点,即汽车专卖店与售后服务点相对独立,避免了集销售与售后服务为一体的4S店渠道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就日本的汽车行业来说,区别于我国的独家进口代理商制度,日本主要是通过允许平行进口汽车打破垄断,即允许经销商从不同的合法渠道直接进口原装正品汽车,进而保证进口汽车价格的竞争性。

    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水平与一些国家仍有明显差距,经销模式的成熟尚需时日。当前,相关部门通过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逐步形成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去除汽车厂商通过4S店对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顽疾,才能真正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贾娜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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