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
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2000年颁布施行,此次是该法施行14年来的首次修改。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5日向会议作关于草案的说明。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中国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李适时表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完善授权立法方面,李适时表示,草案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李适时介绍说,草案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立法在推进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李适时表示,草案要求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如在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方面,草案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李适时说,草案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增加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此外,草案要求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