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困难在于资金不足。因此,除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许多地方都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资金难题。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不少人认为,基本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拿公积金的钱来搞保障房建设,存在使用的“错位”。他们表示,公积金建设保障房,却分给低保户、无房户等人群,而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因收入门槛、位置等原因未能享受,同时,这部分缴存人因经济条件等原因又未能享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反而给中上阶层购房提供了支持,容易形成新的“夹心层”。
存挪用他人财产之嫌
据了解,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通过对增值收益及结余资金的利用,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然而,其合理性日渐受到质疑。在采访中,不少公积金缴存人提出疑问“我缴存了公积金,但没有享用来买房,为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保障房给别人住?”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产生的收益也理应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上缴财政做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于是“划私为公”。
事实上,关于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的最大争议在于保障房的受惠范围。如果所建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并非公积金缴存职工,那么就存在挪用他人财产之嫌。部分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上缴财政用于建设保障房,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陈祖信说,一定要理清公积金和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财政资金主要是保底线,是为全体民众服务的;公积金是在国家税收优惠之下,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钱负担专项用途的长期住房储金,是缴存者之间的互助,不是统筹“用公积金缴存人的利息收入为全社会民众提供服务,容易受到诟病”。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王建峰也表示,住房公积金收益建的保障房,并非缴存公积金人所使用,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
或导致地方政府有意压低贷款量
除了对公积金建保障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存疑外,许多缴存公积金的市民担心在国家大力推行公租房的同时,多地保障房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大量的保障房闲置给公积金带来债务风险,影响缴存人利益。
此外,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非专业部门难以对其资金实施有效监控。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公积金和财政部门在房地产金融审核方面能力不足,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有可能出现损失。
地方政府会有意压低贷款量的担心也普遍存在。在当前地方财政紧张,保障房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四处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虽然有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但业内人士表示,难免个别地方故意压低职工提取和住房贷款量,以便挤出更多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中,缓解地方政府燃眉之急。
对接保障房需要新做法
为解决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困局,刘洪玉等专家呼吁,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扫清制度障碍,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增值收益分配和风险应对等问题予以规范,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及补偿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建议,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保障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同时,各地公积金部门可考虑扩大融资范围,发展多种融资方式,以避免单一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和结构性失衡。
不少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同时表示,对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上为巨额的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提供了创新转型的机会。他们建议:可改变直接将公积金收益上缴财政、筹建廉租房的做法;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以管理部门为主体直接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收购廉租房、公租房等,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发行保障房债券,利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购买,间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专家表示,目前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上,有两种模式可以借鉴。一种模式以武汉、上海、大连等城市为主,直接用公积金增值部分收益建设保障房,而不是上缴给地方财政。近两年,上海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收购了尚景园和晶华坊两个公租房小区,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出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大连公积金中心贷款承建了全市最大公共租赁房项目-泉水B区,并组建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开创了住房公积金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拥有全部产权的“大连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武汉模式。即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进行融资,选择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中心城区地块建设一批“高端”公租房,产权归属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面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租赁,纳入全市保障房统一管理,破解当前公租房建设的融资难、拿地难、回报低以及布局偏远、结构失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