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里西大街41号,地图上并未标注出这个院落的具体名称。但是,十八大以来,这里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大院的名字,也是反贪腐风暴的中心。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名称,并非成立之初的名字。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并没有专门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而相关机构成立后,其名称、职责也经常发生变化。
那么,中纪委究竟有着怎样的过去?在超过80年的历程中又经历了哪些变革?
发端
中纪委前身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7年,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第一个正式监察机构。
1928年,中共六大把监察会改名为中央审查委员会,刘少奇担任书记。
1932年,一封群众举报信送到了中央苏区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被检举的对象是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当年5月9日,谢步升被枪决,成为党内第一个被枪决的腐败分子。
解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1926年7月,全国共产党员数量比四大时增加了十几倍。其中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况。建立一个维护党性党纪的专门机构,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发展的紧迫任务。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应运而生”。
成立
工作10余年后遭到破坏
194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纪委,朱德出任书记。
1955年,中央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简称中央监委),取代中纪委,由董必武出任书记。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检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69年,中央监委被迫撤销。
直至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的中纪委。陈云出任中纪委书记。
发展
恢复中纪委 双重领导体制形成
1980年,省以下的各级纪委从党委内的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党的监督机关,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1982年9月,“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提法不再出现,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基本成型。
解读
过勇表示,在党的十二大之前,双重领导体制有一个附加要求,就是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十二大取消了这个要求,这样从纸面意思上来说,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权是平等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同级党委对纪委的影响力必然更大一些。
变革
政企负责人出身
人数开始下降
在1978年至2011年间,省纪委书记的主要工作经历中,来自政府经济建设部门和企业的纪委书记人数显著上升,到2000年几乎达到了一半。
这一情况在2000年之后得到了明显的扭转,到2010年仅有12.9%的省纪委书记来自政府经济建设部门或企业。
2010年在任的纪委书记中长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比例明显提高。
同时,由地方政府首长升任的纪委书记比例也在逐渐下降。
解读
过勇认为,“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因为这些部门恰恰是腐败多发、易发的领域,也应该是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重点。如果纪委书记来自这些部门,从理论上来看,肯定会降低纪委工作的独立性。”
中纪委垂直管理
为了破除“同级监督难”这一难题,2003年,中纪委派驻纪检组至部委垂直管理。
2004年,中纪委全面实施了统一管理。由原来的中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中纪委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中纪委负责。
解读
过勇表示,由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驻在部门的较大影响。
近年来,中央加大了直接调任省纪委书记的力度,这种“空降”的纪委书记对反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毕竟只是在人事上进行的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领导体制。
新起点
2013年,
反腐办案法治化
新一届中纪委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用“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一名反腐专家表示,中纪委及最高司法机关已将“法治反腐”作为行动标准,并酝酿完善各种制度。推动反腐手段和工作机制向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转轨。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解读
过勇观察发现,新一届中纪委明确了纪委的核心权力与核心工作对于权力有收有放,而非简单的权力增加,把一些权力主动还给党政一些职能部门,从中退出来。比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此前是中纪委在牵头做,现在中纪委将这项工作的主导权还给中央编办。“纪委不再身兼运动员,而是还原到监督者和裁判员的角色,这种新思路值得肯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中央纪委对执纪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启动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使反腐败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程序法治对于防腐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是“治本”之策,它解决的是“不能腐败”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惩治仅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不是仅“治标”。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的惩治连“不敢腐败”和“治标”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解决。需要启动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和党内层面程序规则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