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慕阳被红色通缉令通缉。
9月27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配合下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庞某,并将其从曼谷押解回北京。
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海外追逃追赃时,取得了哪些成就,还存在哪些问题?欧美国家跨国追逃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将沈磊截获。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有引渡条约,中方随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请求。经阿法院判决并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引渡回中国。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押解回国。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黄风介绍,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有难度的。”黄风说到,美国目前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
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专家称,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异地追诉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2008年8月,诈骗两单位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心志被遣返回中国,成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个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犯。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中国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黄风介绍,“我们也向美国遣返一些罪犯,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来遣返的。”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劝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