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詹奕嘉)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
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
部分法学及政务专家认为,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为那些妄图借“捐献”“慈善”为名逃避法律惩罚的贪腐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依法严惩腐败的“红线”将越加清晰,减少“慈善受贿”之类的狡辩和擦边球。
转捐百万 一审判定不属受贿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于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曾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这100万元是否算是受贿?记者获取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经媒体曝光之后,这一细节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其实是李亚鹤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者捐给一些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
检方抗诉 高院纠正一审判决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已完成。另一方面,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黄志光和黄某伟也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也认为,黄志光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定罪处罚。而后黄志光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是事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
多项证据表明,黄志光与李亚鹤之间确实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迹象,黄志光在汕头任职期间,为李亚鹤掌控的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投资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建设提供了不少帮助。
曾任汕头市副市长兼东部经济带项目指挥部总指挥的苏某光在作证时说,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建设最初沟通的合作对象是中交公司,但某次和黄志光、李亚鹤会面后,他就意识到黄志光准备叫李亚鹤参与东部经济带项目,“有点变味”、“让人很难接受”,而且黄志光在市委、市政府的多次会议上都明确了招投标环节的意见,“只差没有说明就是让金光华中标这个话”,最后建设项目果然是金光华集团中标。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
“伸手必抓” 依法惩腐应亮明“红线”
部分法学及政务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旦受贿行为实施完毕,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定性,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于法有据,为今后判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也给那些“假慈善真受贿”的贪腐分子敲响了警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无论将受贿的钱财用于何处、哪怕是慈善捐赠,都不影响受贿定罪。“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钱怎么来是关键,至于钱去哪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只能作为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
近年来,与黄志光案类似的“受贿扶贫”、“受贿救人”、“受贿慈善”、“受贿捐献”等案件多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讨论。据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肖俊分析,此类案件都是贪腐者为逃避风险出的新花招、新幌子,“黄志光等贪腐官员,拿别人送的钱是受贿,他拿这笔钱去做善事是另一回事,钱的用途不能改变受贿的性质,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红线’。”
杜晓君、肖俊等专家认为,黄志光案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受贿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助于推动公众对依法惩腐的理解和支持,“必须用这样的案例来敲响警钟,亮明法治‘红线’,决不能给贪官们留有‘受贿捐赠’之类的狡辩借口,打消他们‘散财消灾’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