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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名警官集体承认行贿上司 法院不予认定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2014-12-01 07:40:29 字号:A- A+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

    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1月27日,记者试图联系另5名承认行贿的官员,但电话无人接听。11月28日,记者致电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回应。

    贪官已服刑“案情未了”

    11月14日下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今年5月16日,王志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志刚今年51岁。据四川警界熟悉王志刚的一些人士透露,王志刚从警30余年,从一名普通刑警出身逐步升迁,2008年当上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分管刑侦、禁毒和治安。

    此外,王志刚还喜欢写诗,笔名茨冈,从1980年就开始发表作品。

    二审宣判后,王志刚入狱服刑。记者经过调查得知,在眉山市检察院调查王志刚案过程中,当地有6名公安系统官员曾向司法机关承认,他们向王志刚行贿过,总金额50万元。检察院的起诉书里也有对应的指控。在一审判决时,针对这6人承认行贿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官员称供述时未受逼供

    起诉书显示,王志刚先后接受14人行贿,涉及金额476万余元。王志刚在接受这些贿赂后,为这些人在开设游戏厅、亲属考公务员、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帮助。

    起诉书中提到的14名行贿人中,8人是经商的私营业主,其余6人是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当地公安系统高官。

    2013年11月底,眉山市青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今年5月中旬,该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受贿罪成立。检察院指控的14项事实中,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得以认定,但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称,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一审开庭时,王志刚对所有14项受贿指控均予以否认。

    记者获悉,这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

    11月20日,记者采访得知,目前,承认行贿的这6人,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职。

    11月27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这5名官员,但电话无人接听。11月28日,记者还就此事件采访了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做出回复。青神县法院表示,法院的态度都写在判决书里。

    专家分析

    供词属检控证据绝不能不了了之

    11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分析,此事件中,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进了案卷。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经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

    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几项事实,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的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由于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就需要原办案机关去进行查证。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据洪道德介绍,检控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诉的证据。

    供述内容

    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长Y

    工作获支持送上10万元

    Y称,2012年春节前,他以单位的名义送给王志刚10万元,目的是感谢王志刚对Y分局工作的支持。

    据悉,Y分局成立于2010年7月,成立之初经费紧张。王志刚当时分管装备财务工作,在他的支持下,眉山市公安局划拨30万元经费给Y分局。此外,王志刚协调多部门,将一些禁毒案件分给Y分局办理,还同意Y分局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罚没收入可以全额返还Y分局。

    经过王志刚的协调,Y分局成功办理一些眉山市公安局转交的涉毒案件,暂扣、处置了一些涉案款项。为了答谢王志刚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Y带着10万元来到王志刚办公室。当时只有王志刚一人在场。Y将装有现金的袋子交给王志刚,“谢谢刚哥,有时间再请领导吃饭”。王志刚没有拒绝。

    Y称,这10万元中的9.5万元是他先垫付的,再想办法报销。

    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G

    成功调工作花钱表谢意

    G称,他一直在仁寿县公安局工作,希望可以调到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由于曾经和王志刚发生过争吵,他担心自己调往市局会遭到王志刚在党委会上的反对,于是在自己即将被借调到市局之前联系王志刚,希望王志刚能支持他。王志刚回应称没问题。

    2011年11月7日,G成功借调到市局。工作几天后,G取了10万元钱装进信封,来到王志刚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上,“王局,谢谢你的支持”。王志刚只是笑了笑,将钱收了起来。就在G借调满一个月左右后,他被正式调到市局工作。G认为,王志刚一定是没有反对,所以愿意拿出10万元答谢。

    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W

    为免受制约示好并疏通

    在承认行贿的6人中,W是较为特殊的一位。他担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其职位和王志刚属于平起平坐,这样一名公安高官为何要向与其平级的王志刚行贿?

    W称,2012年4月,他已经升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但听说王志刚在市局属于强势领导,分管领域较多。

    W认为,他在工作中受到了王志刚制约,且王志刚多次表示D区的工作要有他的支持才好开展。W于是便产生了找王志刚疏通一下的意向。W称,2012年4月底,他将10万元送到王志刚的办公室,王志刚欣然笑纳。

    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局长L

    为获得提升曾两次行贿

    L称,他长期在眉山市某县公安局任副职,早就有了想升迁的想法。

    2011年8月末,正值换届,L认为王志刚在市局的话语权重,如果能得到他的推荐,自己应该可以顺利升迁。于是,在一个周末,L取了5万元来到王志刚家中,希望王志刚可以推荐他到异地担任正职,他将钱放在桌子上便走了。王志刚没有拒绝。2011年11月,L升任眉山市某县公安局政委。

    2012年6月,L报名参加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局长的推选。L再次找到了王志刚,送上5万元,希望能得到王志刚的帮助。王志刚再次收下了钱。就在王志刚被抓前几天,L被任命为M区分局局长。

    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政委W

    听领导暗示主动去送钱

    W称,2007年4月,他参加竞选后担任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王志刚曾多次“吹风”,说帮他拉过票。

    同年5月的一天,W约请王志刚等多人在眉山市一家饭店吃饭。席间,王志刚向W提出,家中刚买了房子,还差点装修款,希望能借点钱用。

    W认为,这是王志刚在向他要钱。想到和王志刚搞好关系有利于升迁,他很快准备了5万元,约好王志刚后将钱放进王志刚的车内。W还称,他看到了王志刚将钱从车内放进后备厢。

    供述行贿时,W任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政委。

    眉山市洪雅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向俊平

    为顺利扶正花钱换肯定

    向俊平称,2009年上半年,他主持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已经够了升任副处级的年限,而当时王志刚分管经侦工作。

    为了能升迁副处级支队长,向俊平准备了5万元装进袋子里,来到王志刚办公室,“王局,希望支持我当上副处级支队长”。

    王志刚回应称没问题。向俊平将钱放进桌子的抽屉里,王志刚说了几句客气话后收了钱。此后不久,向俊平任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2013年8月23日,因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向俊平被青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20日,眉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向俊平的罪名未改变,刑期改为11年。(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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