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后面操纵,以弟弟作为掩护当股东,在弟弟的帮助下收受企业40%的股权。
昨天上午,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20万元。
今年53岁的陈国良有大学学历,曾任绍兴县(今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党委副书记,绍兴县马山镇镇长、党委书记,并于2000年至2012年担任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章某在工程承接、项目落户、土地出让、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2年6月,章某成立一家公司,并由陈国良之弟陈国水作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占股40%,出资款由章某全额承担,陈国良和其弟弟陈国水均未实际出资。
2012年7月,这家公司以2500万元价费竞拍购得通达公司资产,购置资产款项由章某全额筹付,陈国良和陈国水均未支付通达公司资产竞拍价款。
在拍得通达公司资产后,章某告知陈国良,陈国水所占的40%股份价值1000万元,陈国良有需要可随时将股份变现,陈国良予以认可。
2007年至2012年期间,陈国良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总经理金某在虚假外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及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经事先商谋,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两家公司价值45万元的股权。
法院还查明,陈国良于2007年初结识金某。金某在接触陈国良等人后,预谋以虚构高新、环保鼓励类项目成立虚假外资企业,向袍江管委会申请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部分厂房用于非法转让获利。
最终,法院认定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与弟弟陈国水共同非法收受贿赂1000万元,又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45万元;陈国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认为,陈国良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陈国水帮助哥哥受贿的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记者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