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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公布155件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涉私设金库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4-12-29 15:06:17 字号:A- A+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8日发布每周通报,公布了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55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案件主要涉及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公款旅游、私设“小金库”、违反工作纪律、失职、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等问题。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借培训之机发放消费券和商品问题。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会后举办联欢会,为参会人员每人发放消费券并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57528元,上述费用以会议费名义报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主任王联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借培训之机发放土特产和商品问题。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议,万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原科长石凤荣,购买价值人民币14080元的土特产和价值人民币21215元的商品发放给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上述费用以培训费名义报销。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凤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褚岩峰收受节礼问题。2014年国庆节前,褚岩峰分别收受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和某科技公司丁某赠予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金额共计2000元。昌平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褚岩峰党内警告处分。

    4.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下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李洪德等春节送礼问题。2013年春节前后,李洪德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于俊合用村集体资金101040元购买食品及购物卡,拜访、看望相关人员。经下河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李洪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俊合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孙艳新发放节礼问题。孙艳新在担任延庆县香营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用公款购买52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和54箱葡萄发放给服务中心职工,共计支出58600元。延庆县纪委决定给予孙艳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宁河县文化馆组织公款旅游,给予文化馆馆长张增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市北辰区瑞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李广顺为其子婚事大操大办,给予李广顺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市滨海监狱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给予滨海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许步荣免职处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家口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岳照瑞,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该局部分工作人员乘坐公车参与岳照瑞宴请,并到娱乐场所唱歌。给予岳照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石门法庭庭长王维华,工作日午间饮酒,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邢台市宁晋县开发区北沙良村党支部负责人杨增彬,为其子超标准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衡水市枣强县教体局党组成员、职教中心校长张石崇,公款大吃大喝,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4年12月14日,长治市屯留县科技局总工程师李爱军为其子大操大办圆锁(15周岁生日)事宜,并收受礼金。12月19日屯留县纪委给予李爱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违规收取的礼金8700元。

    2.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段纯村党支部书记杨殿成组织本村28名党员干部赴延安考察学习,期间公款支出14388.5元用于参观壶口瀑布、西安景点和烟、水、雨伞等开支,并向未参加考察学习的25名党员每人发放1000元,共计25000元。2014年11月经群众举报,灵石县纪委调查核实,12月12日给予杨殿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汾市吉县县委委员、吉县职业中学校长韩克顺多次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反财经纪律,2014年10月,分批次为其女举办婚宴并收取管理对象礼金。2014年12月22日,吉县县委给予韩克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没收其违纪所得8390元。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大沟湾村村主任刘汉忠,通过虚报546亩玉米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1375.9元,其中用于村集体支出11375.9元,付给镇财经办公室10000元。给予刘汉忠党内警告处分,并将付给镇财经办的违纪款予以追缴。

    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八一村党支部副书记申提昌,利用掌握变压器接电的职务之便,对该村牧民高某某吃拿卡要,并在办理玉米保险理赔款过程中,截留部分投保户理赔款据为己有。案发后,申提昌将截留的理赔款退还给了投保户。给予申提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口转移办工作人员张升,自2014年1月至11月迟到早退共计13次、旷工3.5天。给予张升行政警告处分。

    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城市管理执法局干部贡达来,与同学在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回到单位签到后约15点50分离开单位到某足疗店睡觉直到17点13分离开。给予贡达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妇联工作人员石梅、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裴浩,石梅在办理私事期间,给时任旗林业局司机裴浩打电话,要求接送自己及其母亲,裴浩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驾驶单位公车私自接送石梅及其母亲。给予石梅、裴浩党内警告处分。

    6.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图门与乌某、冯某3人合伙承包经营芒哈图碱湖。给予图门党内警告处分。

    7.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平,作为征地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预征收图克镇葫芦素村和图呼勒岱嘎查集体土地5325.04亩,造成了不良后果。给予郭平行政警告处分。

    8.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高志国,在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由特种设备E106换热器爆炸击穿沥青罐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15万元的事故中,存在失职行为。给予高志国行政警告处分。

    9.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刘爱荣,在办理市长热线信访问题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草率向市长热线作出失实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刘爱荣党内警告处分。

    10.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李小英,在呼准鄂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布尔陶亥苏木土地时,未对两户村民李某和徐某土地附着物机井进行认真测量,导致两户村民多领取机井补偿款。给予李小英行政警告处分。

    1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农牧业局工作人员王栓,在任沙圪堵果园主任时将沙圪堵果园部分土地及地窖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共计28000元据为己有。给予王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李国栋,在某酒店为儿子举办12岁生日庆典,宴请人员约360人左右,未按规定申报。给予李国栋党内警告处分。

    1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动物防疫站站长李瑞,驾驶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妻子和儿子。给予李瑞党内警告处分。

    1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局工作人员郭兰民,上班期间在酒店开房以打扑克形式参与赌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郭兰民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2014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经五南路污水管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2万元。根据调查结果,对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总经理张勇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处分、副总经理李瑞行政警告处分。

    1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白凤忠、东胜区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王韬、铜川镇武装部长折志刚、铜川镇农牧林水办主任商永强,在2014年4月4日、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生两起森林火灾时没有及时上报市防火办。给予白凤忠、王韬、折志刚、商永强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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