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郝林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3.6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9万元后,提出上诉。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二审认定郝林杰犯贪污罪、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曾被评价为“奋力的拓荒牛”
郝林杰祖籍河南清丰县,1956年出生于鹤壁。鹤煤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新曾如此评价郝林杰,“如果说鹤煤是一个学习型企业,那么,郝林杰就是其中一位最优秀的学员。这是一个奋力的拓荒牛啊!”
省政府对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2009年12月,郝林杰被聘任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2月21日,郝林杰被省政府免职,这距离2010年爆发的鹤煤窝案已有一年多时间。而鹤煤窝案的重要节点就是李永新被“双规”。2014年1月28日,李永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省高院二审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3月1日,郝林杰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拘,并在两周后被逮捕。
曾以走访领导为名侵吞公款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2008年1月份,郝林杰在任鹤煤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分管鹤壁煤电公司期间,以年底走访领导为名,让鹤壁煤电公司有关人员以奖金名义多造40万元,个人占有使用。
2005年至2008年,郝林杰在任鹤煤集团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公司总经理,负责鹤壁煤电公司工作期间,在郑州正道花园商厦、郑州环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饭店、华都饭店多次虚开发票,利用职务之便在鹤壁煤电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以上四家单位共报销136094元,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自2004年至2008年,郝林杰任鹤煤集团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公司总经理期间,分别收受禹州振兴煤矿持有人弋某30万元、原鹤煤集团九矿总工程师谢某7万元、原鹤壁煤电三矿矿长徐某现金5万元、原鹤煤集团九矿矿长付某现金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四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或个人进步等方面给予关照。
贪污受贿近百万元
2014年8月14日,洛阳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郝林杰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9万元;对被告人郝林杰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郝林杰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认为,郝林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36094元,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郝林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