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数量已经达到17人,更多的公安厅(局)长从正厅级晋升副部级。
在这17人中,任公安厅厅长的同时直接担任副省长(市长、主席)的有8人,分别是何挺(重庆)、马明(内蒙古)、黄关春(吉林)、孙永波(黑龙江)、李春生(广东)、高雄(广西)、刘志强(青海)、朱昌杰(新疆)。
另外还有9人是先担任省(市)长助理,再升任副省(市)长,分别是侍俊(四川)、白少康(上海)、王立科(江苏)、曾欣(湖北)、郑为文(江西)、徐珠宝(山东)、王小洪(河南)、董仚生(河北)、刘杰(山西)。
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长成趋势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副省级政府领导或省长助理兼任公安厅(局)长,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公安厅厅长已经大幅减少。
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根据媒体此前的统计,通知下发时,全国有14个省级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随后,在新一任换届过程中,很多省级公安厅(局)长,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
根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由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仅有4人,分别为孙建国(湖南)、王雁飞(宁夏)、傅政华(北京)和刘力伟(浙江)。由此可见,近几年省级公安厅(局)长多由同级政法委书记兼任的情况已改变。如今,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等兼任省级公安厅(局)长的趋势正逐渐加强。
有学者表示,公安厅(局)长“进班子”,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机关在政府内部的声音,可以更好地防止非警务因素对公安工作的干扰。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部门本来就是政府组成部分,因此公安厅局长进政府班子从体制机制上来说更合理。”“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安厅(局)长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进政府班子可以避免检察院的监督权受到干扰,保证检察院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同时法院的司法权也不会受到干扰。
23省份公安厅厅长系异地调任
记者统计发现,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3个省区市公安厅(局)长为异地调任,其中来自公安部空降的共有7位。另外16个省份的公安厅(局)长则是从其他省份交流调任,其中来自副省级城市的公安局长调任的有6位。
省级公安厅(局)长的交流任职,是近几年渐成趋势。而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地)、县级公安局长已开始逐步交流任职,目前成为常态。
按照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的规定,省级以下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实行轮岗。
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做出硬性规定,在县(市)级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有专家指出,省级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任职,有利于预防腐败,维护中央权威,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