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中院对安徽省经信委非煤办原主任朱永国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朱永国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5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朱永国在担任安徽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处长和省经信委非煤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人民币541.7461万元、购物卡价值29.1万元、欧元1.7万元(折合人民币15.368万元)、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8.879万元)和50克金条(价值1.71745万元人民币)、20克金条(价值0.706万元人民币)各一块,合计人民币597.516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朱永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朱永国的犯罪事实及其所具有的索贿、自首、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朱永国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