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据了解,该案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典型案例。
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小玲,有肢体和智力缺陷。在小玲不到2岁时,父亲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小玲遂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由邵某抚养。2013年间,邵某多次强奸、猥亵并毒打孩子。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小玲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小玲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2013年6月,南京江宁区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为不让悲剧重演,铜山区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司法程序。担任该案审判长的铜山区法院院长王牧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据民政局的申请,指定张女士为未成年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由于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因此判决立即生效。(记者 王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