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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消灭未成年犯前科 使其无痕回归社会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葛朝 2015-03-07 14:51:37 字号:A- A+

    “前科制度的存在成为未成年犯再次融入社会的绊脚石,这些未成年犯始终背负着‘罪犯’的心理阴影,不利于复归社会和健康成长”。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就如何让未成年犯无痕回归社会提出建议。

    翁国星代表根据调研的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诱因多数比较单一。涉财案件占85%以上都是因为玩游戏以及买手机、电脑缺钱,从而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他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还不成型,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更多的偶发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然而,仅因一时的冲动引发一辈子的污点,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极为不利。”

    从国际社会立法来看,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世界刑事立法发展趋势,如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或刑罚被免除后,少年法官确信……可依其职权或经申请宣布消除该少年前科记录”;瑞士《刑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都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也进行有益的探索,如2011 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前科制度有了更大的调整,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翁国星代表认为,这无疑是种进步,但取消了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及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毕竟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犯罪前科依然存在,这仍是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重要阻因。

    因此,翁国星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出台未成年犯前科消灭相关法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最终还得有赖于国家立法机关的介入。“综合国情,现今在我国建立完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是不现实的,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不做区别的使用前科消灭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是有阻力的,对受害者乃至社会也有失公平。建议全国人大就未成年犯哪些犯罪类型前科可以消灭,及该前科消灭所需的具体条件、前科消灭效果及监督机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受益,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顺利融入社会。”

    翁国星代表说,构建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还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如果我们社会让一个已经服刑完毕且已弃恶从善的未成年人永久地承受过往的犯罪历史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明显有违法律的公正价值。我们需要给未成年犯改过自新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这样能够让人们切实感悟到国家和社会对迷途失足者的人文关怀。”

    翁国星代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我国推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而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使失足未成年人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单纯刑事惩戒功能,忽视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这无疑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律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彰显国家的“宽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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