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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公布宝马肇事案车速:195.2km/h

来源:南京电视台 作者: 2015-06-29 13:25:29 字号:A- A+

南京警方公布宝马肇事案车速:195.2km/h

    南京电视台6月29日消息 据女死者家属称,警方已向他们公布了石杨路肇事宝马车在肇事时的车速为195.2km/h,至于当时为何将车开到如此之快,尚无定论。家属表示,不准备协商解决,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事故回顾:

    端午当天,在石杨路和友谊河路交叉路口,一辆高速行驶的宝马车闯红灯,拦腰撞散一辆马自达轿车,导致马自达车内的男性司机及女性乘客当场身亡。事发当天和次日,南京市公安交管 局连续发出两份情况通报,确认肇事司机闯红灯引发事故,但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毒驾嫌疑。

    事实+

    南京宝马肇事司机将如何治罪

    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警方表示,肇事者王某事发后离开现场,自述是因为过分害怕,而且其并没有走远,因此是否能够认定逃逸,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事实上,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王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可以认定他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的,且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一旦用该罪名定罪量刑,王某则要被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腾讯新闻综合今日话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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