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网6月30日讯(记者 魏方超)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案。南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郭有明利用其担任湖北宜昌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湖北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等人,在企业改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
2013年11月,郭有明因涉嫌接受组织调查。此时,距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刚刚半个月。在这半个月时间内,除了郭有明,还有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等高级干部密集落马。
中央纪委在关于2013年巡视工作综述中透露,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系巡视组所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3年6月2日至7月23日,中央第二巡视组对湖北省进行了巡视,并于9月23日向湖北省反馈了巡视情况。巡视组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湖北省存在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一些基层单位和农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呈上升趋势。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2014年4月中纪委通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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