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南都讯 记者刘洋 2006年,广西玉林市副处级退休官员陈家豪因涉嫌贪污被捕,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终审被宣告无罪。陈家豪从2013年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一直无果。目前,事情迎来了转机:8月5日,玉林中院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陈家豪27万余元。
遭人举报被判贪污罪
陈家豪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人,1941年出生,2001年从玉林地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的位置上退休。2006年,他遭人举报贪污行贿,随后被逮捕。
案 卷资料显示,1992年3月,经原玉林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立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明确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玉林地 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称“经协办”),由时任经协办副主任陈家豪兼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1999年,开发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
陈 家豪被举报的贪污罪源起于1998年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的一起财务纠纷。开发公司胜诉,房地产企业不履行判决,遂以土地拍卖抵债。检方指控,拍卖及后 续资金往来过程中陈家豪私自占有了362.075万元,构成贪污罪;而在开发公司账目审计过程中,陈家豪送给审计人员共计17000元,构成行贿罪。
2007年,此案在玉林中院一审,玉林中院认为其行贿罪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贪污罪名成立,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且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公司。
两次上诉终审判无罪
陈家豪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11月,玉林中院重审仍认定陈家豪贪污罪成立,判罚与一审时一致。
陈家豪继续上诉。2011年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此案,最终认定贪污罪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玉林中院的判决,宣告“上诉人陈家豪”无罪。
两年后终获国家赔偿
拿 到终审“无罪判决”后,陈家豪开始向玉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恢复名誉且索赔94万多元,包括2006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20日错误羁押 的赔偿款、精神损失费、退休金等项目。这个过程并不顺利,陈家豪一直未收到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书,且在2013年10月被玉林中院告知:“因玉林市玉州区 人民法院对其涉嫌相关的犯罪正在审查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 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2015年5月,南都记者曾就此多次联系玉林中院,并未获得答复。
日前,南都记者从陈家豪亲属处了解到,此案迎来重大转机:陈家豪已确定获国家赔偿。据玉林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8月4日该法院已向陈家豪赔礼道歉,其被错误羁押1118天的赔偿金为24564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