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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非法集资逾110亿 被通缉后遥控国企行贿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万永 2015-10-19 10:47:11 字号:A- A+

    没人有确切知道,潘维曦从广州新中国大厦的租金中非法截留了多少钱——在一份讯问笔录中,他自认获利1.4亿元,法院认定他获利3.4亿元;而署名“新中国大厦一千余名业主和商户”的一封举报信则指控,他至少私吞了35亿元。

    这些钱,本来应该是用来向政府偿还20多亿元非法集资款的。匪夷所思的是,在政府、法院的严密监管下,身居香港的潘维曦却成功地遥控着广州新中国大厦的一切,将其变成私人提款机。

    日前,潘维曦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潘维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半。潘维曦当庭表示上诉。

    动辄亿元的金钱黑洞吞噬了黑、红两类人:多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入狱,且面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公职人员中,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政府官员相继因受贿身陷囹圄。

    新中国大厦背后的资金黑洞究竟如何形成,政府、法院的监管为何形同虚设?

    从查封到网上追逃

    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与人民路交界处,矗立着一栋地下五层、地上四十三层的大楼——新中国大厦。从1995年筹建至今,新中国大厦历经烂尾、萧条,逐渐成为名闻遐迩的服装批发中心,高峰时期每天人流量达七八万。热闹的市场催生了高价铺位,位置好的铺位每月租金高达13万元。

    潘维曦,生于1958年,香港人,但同时持有广州市增城市的居民身份证。即使在竞争对手看来,他也算得上商业奇才,整合资源的高手。

    1995年,潘维曦成立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潘维曦在香港注册的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广州友谊有限公司。友谊公司出地,中港公司出资4亿元,在十三行路一号建大厦,大厦最终定名新中国大厦。按照协议,友谊公司将获得大厦7000多平方米物业、5个车位及4000万元补偿;潘维曦方可拥有除友谊公司7000平方米以外的14万多平方米的物业。

    1999年,新中国大厦负一层、负二层及首层至九楼商铺商业部分交付使用,十层至三十层未装修使用,还有楼层未建完。

    一切似乎在按照潘维曦的设计推进。但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改变了新中国大厦的命运。

    1998年,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进行改制审计,“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爆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26日的一份判决书确认,1994年年初,潘维曦成立了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国商公司等20多家关联公司。1996年6月,国兴公司等出资成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后改制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10亿元,至1998年12月尚未兑付的高息存款本金为人民币20多亿元,透支总行人民币超过35亿元。以潘维曦为法人的国商公司利用吸存回来的资金近14亿元用于建造新中国大厦。

    2003年,广州中院对“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国商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含新中国大厦未出售面积约85624.7平方米)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判决书显示,11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多的10年,少的4年。潘维曦被注明“另案处理”,但蹊跷的是,直到潜逃香港前,作为该案主要嫌犯之一的潘维曦一直都是自由的。在一份讯问笔录中,潘维曦称,非法集资案爆发大厦被查封后,他每天除了去工作组就是回新中国大厦进行管理。

    新中国大厦被查封。自1999年5月开始,广州市政府侦办“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98-12”专案组同意国商公司在专案组监控下继续经营,以退赔20多亿元的非法集资。

    一时间,涉及新中国大厦的诉讼成百上千,既有投入高额资金却拿不到返租金的业主,也有材料商、建筑工人。

    1999年6月,广州市政府工作组接管了新中国大厦的财务、公章,大厦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工作组的同意才能进行。

    为方便监管,新中国大厦设立了一个新账户,新中国大厦的承租方缴纳租金时,都必须汇入这个账户。

    广州市公安局的一份文件表明,这种“活查封”是出于维稳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的考虑。尽管监管严密,但只有小部分租金收益进入了监管账户,大部分流入了潘维曦个人的腰包,即使在潘出逃香港之后的10年,这种状况也一直持续。

    1997年,新中国大厦开始销售铺位,推出返租,即先将铺位卖给客户,然后大厦返租5年,小业主每年可坐收租金12%。1998年下半年,推出更优惠政策,客户只要缴纳30%价款的首付,剩下10%由开发商垫付。新中国大厦当年度实现销售额超过7亿元。

    1999年9月21日,潘维曦携7亿多元售楼款逃往香港。而此前,法院已经冻结了与新中国大厦有关的所有银行账户。

    2001年4月20日,潘维曦被网上追逃,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潘维曦发出红色通缉令。

    阴阳合同的秘密

    潜逃后,潘维曦继续遥控新中国大厦。

    “租金偿还政府20亿元退赔款”方案被批准后,国商公司即以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价格(约10元~20元/平方米),将大厦20层以下尚未销售的近8万平方米面积租给潘维曦的利益关联公司,再由这些关联公司按市场价格(约1000~2000元/平方米)对外招租。前后租金的差额比例达到100倍之巨。以此手法,国商公司每年平均仅需向政府缴纳租金约500万元,而潘维曦等则可每年截留、瓜分约5亿元租金。

    阴阳合同约定答谢金、利益分成是潘维曦截留、私吞大厦租金的主要方式。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潘维曦称,在香港,即使坐牢,他也控制着新中国大厦的运营和管理:“2003年开始,新中国大厦越来越旺,大厦内的场主希望继续经营,也有新公司想进场经营,所以他们在跟我谈租赁合同的时候,都很愿意让出部分利益给我作为‘答谢金’。‘答谢金’有文字合同形式的也有口头形式的。”

    为了收取这些“答谢金”,潘维曦安排了专人负责。如,温永楷负责收取负一层、首层和第七层,周志伟负责收取第四层至第六层,陆海云负责收取第八层至第十二层。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为规避政府监管,潘维曦与新中国大厦各个经营场主签订阴阳合同,获取巨额违法收益,这些收益经由沈平、温永楷等人通过地下钱庄输送到潘维曦手中。

    广州市均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盛公司”)承租了新中国大厦的四至六层。潘维曦与均盛公司负责人郑永远提交给法院的是一份租金很低的合同,并按此向法院缴纳极少量的租金,实际执行的则是另一份合同。

    2010年,沈平进入均盛公司。在2014年4月1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沈平供述了潘维曦与均盛公司的利益分配:按国商公司与场主签订的合同规定,在总利润中扣除给业主的租金,剩余部分由郑永远、潘维曦平分,每个月30万元左右。

    2003年2月至2012年5月,潘爱东任均盛公司出纳。她在2013年10月8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说,2007年7月起,郑永远要求她把公司的一部分利润交给潘维曦。公司每个月交给荔湾区法院的租金很低(只有6万多元),而私下给潘维曦租金却很高(每月约100多万元)。

    法院的一份报告称,从2001年起,新中国大厦的部分空置场地由潘维曦以国商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名义出租,法院采取提取租金收入之执行措施,至2006年年底共执行得款910万元。

    2005年前后,国商公司与多家经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新中国大厦的公司主要有八家:

    广州市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福公司”),经营大厦负二层耀生服装批发市场,实际控制人为谢曜群、谢保雄兄弟。

    广州臻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大厦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崔双意,实际控制人宋志永。

    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大厦首层2460平方米商铺。法人代表王安稳,实际控制人宋志永。

    均盛公司,经营大厦四、五、六层。法定代表人郑永远。

    广州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营大厦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第十四层至第二十层,实际控制人为潘维曦自己。

    明天公司经营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曾庆伦,实际控制人宋志永。

    此外,还有广州市荔湾区景鑫服装商场、广州景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大厦第八层至第十二层,实际控制人为麦绍春。

    实际上,这八家公司均存在与潘维曦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有的由潘维曦直接操控。

    以广福公司为例。从2006年开始,广福公司董事长谢曜群多次到香港,与潘维曦商议续租事宜,后双方签订合同,租期从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除租赁合同,双方还签订了《利益分成合同》,耀生服装批发市场每月向潘维曦控制的国商公司缴纳小业主铺位出租收入差价的20%。2010年5月1日起,为方便计算,潘维曦的利益分成固定为每月26.2万元。

    耀生服装批发市场负责人谢保雄在一份笔录中说,共向潘支付了1200万元,每月由中怡公司副总经理王海收取。2007年8月,荔湾区法院在新中国大厦多处地点张贴了民事裁定书,明确说明法院要依法提取国商公司出租新中国大厦商铺的租金。对此,谢保雄辩称,“不知道耀生市场要协助执行什么”。

    潘维曦称,他从各楼层租金中获利1.4亿元左右。

    不是没人发现巨额租金的流失。

    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院提交市政法委的一份报告中说:“2004年以来,国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维曦多次使用公章,签订了多个租用协议将新中国大厦出租。大厦目前恢复了兴旺,出租率较高。但该公司却未能将租金自觉缴纳或用于还款,并称其收入、支出需经市政府工作组同意。由于法院现无法与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处理,这对我们提取国商公司收益,执行其财产造成障碍。”

    在2007年4月23日的另一份报告中,广州中院称,2004年后新中国大厦出租率较高,而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院作出提取租金裁定,亦只能按其议定的租金价提取,不利于大厦的整体处理。

    然而,法院所反映大厦真实租金被严重截留,无法提取国商公司真实租金的情况,不但没有及时改善和纠正,相反“以租金偿还退赔款”的方案一直执行到2010年7月,直至大厦整体项目公开变卖出去之后才结束。

    粗略估计,从2003年起至2010年7月,7年间政府收回的退赔款不到3500万元,却有超过35亿元的租金被截留侵吞。

    截至目前,20亿元非法集资款,新中国大厦赔付了多少?针对这一问题,2015年8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处理新中国大厦工作组副组长、广州市政法委秘书长丁志强。丁志强称,新中国大厦的问题,市一级已经处理完了,有问题找荔湾区。

    随后,记者联系荔湾区委宣传部采访,有关负责人称已经向领导汇报。自此再无消息。

    金穗丰入局

    新中国大厦查封10年之后,2009年8月,广州市政府决定将其拍卖,然而,拍卖三次均流拍。

    原来,潘维曦潜逃香港期间,一个叫宋志永的人进入新中国大厦。潘维曦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曾提供宋志永2000万至3000万元的活动资金,供其运作大厦“以租金偿还退赔款”的方案。由于宋能摆平很多事,势力不断壮大。荔湾区法院拍卖新中国大厦的消息传出后,宋志永又开始运作此事。

    潘维曦在一份讯问笔录(2013年9月18日)中说,当时场主们成立了一个公司参与竞拍,并交纳了保证金,宋志永说他有关系可以把拍卖价格压低一点,大家就决定拍卖的时候不举牌,于是第一次拍卖没有成功。第二次拍卖价格公布时,印象中少了一亿多元。此后,宋志永出价2亿元买断潘维曦在新中国大厦的利益,潘不参与竞拍。2010年4月,两人完成了这笔交易。

    多份讯问笔录显示,最终,宋志永的公司没能凑齐足够的资金获得新中国大厦。

    三次流拍之后,2010年7月21日,不明就里的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以保留价9.74亿元买下了新中国大厦的整体项目,并需要按政府核定的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同时承担大厦后续建设资金。

    让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始料未及的是,公司花了10亿元(包括补缴出让金、滞纳金、完善大厦未建设楼层,实际支出约15亿元)买来的大厦,将近一年,连门都进不去。

    许俊豪对一件事印象深刻:在购买前的调查中,他也专门咨询了当时在新中国大厦很有名气的“能人”宋志永。

    许俊豪不知道的是,为保证获取非法利益,潘维曦早就完成了布局。

    原来,1999年9月21日,潘维曦逃亡香港后,仍通过中怡物业公司控制新中国大厦。不过,此时的潘维曦用的是另外一个身份,名字是“潘伟明”。

    工商登记表明,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潘伟明是法定代表人。

    1998年8月28日,潘维曦代表国商公司,潘伟明代表中怡公司,自己和自己签署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中怡公司管理新中国大厦的物业。

    潘伟明即潘维曦,这并不是什么秘密。警方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明确记载,潘维曦别名“潘伟明”。然而,中怡公司始终没有受到清查。

    潘维曦逃亡香港后,曾于2002年3月因触犯香港法律被判入狱21个月。但中怡公司文件显示,2004年到2010年,潘伟明一直在用“潘维曦”的名义签署中怡公司文件,内容涉及人事任免、财务审批、管理决策等。他最后的签名是2010年5月16日,“批准公司白蚁防治费用”。

    中怡公司强烈抵制金穗丰公司接管中国大厦。金穗丰公司被迫起诉,胜诉后仍不能进入。2011年4月13日,荔湾区法院强制执行,驱离中怡公司。

    4月15日,广州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涂永强等带领60余人到新中国大厦停车场入口,手持扁担、棒球棍等追打金穗丰员工,造成6人轻伤、35人轻微伤。涂永强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几人也被判刑。

    然而,相比数不清的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这些冲突带来的麻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金穗丰公司发现,即使接管新中国大厦,他们也无法收取租金,因为大厦中的铺位已经被不同的公司出租,租期最长的竟然到了2027年。

    原来,新中国大厦拍卖前,荔湾区法院贴出公告,要求新中国大厦的业主将合同拿到法院备案。由此,大量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被炮制出来,成为牟取暴利的借口。

    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潘维曦称,2008年下半年,法院出了关于对新中国大厦进行处理的公告,需要各场主拿合同去备案,于是很多场主就来香港找我帮他们签一份延长租期的合同,合同的落款时间都写到2008年之前。

    莫建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员,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负责办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执行案件。因收受中怡公司等贿赂12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8月,莫建明在新中国大厦贴出公告,要求各公司将与国商公司的租金合同上交法院,法院凭租赁合同确定具体租金金额。

    莫建明称,自己不需要核实合同的有效性。“工作组有过讨论,结论是法院不需要核实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拍卖公告、变卖公告中要注明有瑕疵,告知买受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实,对虚假合同,莫建明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判决书记载了他的供词:均盛公司负责人郑永远与国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沈平移交给其的租赁合同,租金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这导致了租金提取金额也相应较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收取郑永远、沈平等人的钱财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放任不理,仍然按照合同上的金额来提取租金。

    但也不能说莫建明对工作完全不负责任。判决书记载,其每一年的工作报告,都曾向中院、政法委和工作小组请示,报告发现有人使用国商公司的公章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同时报告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

    正如宋志永在讯问笔录(2013年12月19日)所说:“其实新中国大厦拍卖执行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一件极简单的事搞乱,从中渔利。”

    未了之局

    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涉黑团伙20名成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的案件。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

    庭审期间,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广东金穗丰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举报反映,认为该案的主犯潘维曦、宋志永等6人有多项重大的犯罪行为被遗漏,而且因他们的犯罪活动而遗留给新中国大厦的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大厦的违建问题、大厦产权确认问题、拆迁户的安置补偿问题、被虚假合同、倒签合同绑架而继续霸占的大量铺位无法收回的问题,至今均悬而未决。

    金穗丰公司称,他们既是“4·15事件”受到暴力袭击的一方,也是潘维曦、宋志永等人用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诈骗新中国大厦租金的直接受害人,却没有获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出庭,而只是被法院允许查阅系列案件的案卷、并派出两名代表参加旁听。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举报材料详细列举了潘维曦、宋志永等6名被告人的漏罪事实。涉及潘维曦的包括“涉黑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据目前能够得到证实的消息,潘维曦在畏罪潜逃14年、并于2013年年底被捕后,海珠区法院在今年春节前开庭审理潘维曦一案,涉嫌的罪名仅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初被通缉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并没有被指控。

    在这次开庭之后,检察机关随后又对潘维曦进行追加起诉,增加了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1998年12月案发的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穗丰支行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的金额高达150多亿元。潘维曦控制的汇商公司等关联公司是汇商支行的发起人,不仅直接参与了这起广州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而且将存款挪用于新中国大厦的建设及其他用途,总额达27亿多元,至案发,尚有20亿元无法追回。

    当年参与非法吸存案的汇商支行行长许锦龙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潘维曦卷走新中国大厦7亿多元售楼款后潜逃。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几年前的旧案,潘维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机关通缉,相关涉案事实也早已被生效的判决所认定。那么,潘归案后为何只起诉了一个相对轻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开了一次庭,才进行追加起诉呢?

    对于金穗丰公司举报的潘维曦的挪用资金罪,涉案事实也与汇商支行的正副行长有关。广州中院的生效判决书认定,行长许锦龙、副行长魏志东按潘维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亿元,购买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已经被确认的证据证实,潘维曦与许、魏两人共同实施了这起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潘维曦“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及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湾法院指定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温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额达3亿多元。

    在本次庭审中,潘维曦的多份证言承认,他多年来收到的“答谢金”共1.4亿元。金穗丰的举报材料认为,潘维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侦查机关虽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实,却没有进行起诉。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穗丰公司法律顾问林武认为,潘维曦及其涉案人员第一阶段为隐瞒租金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可以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获悉金穗丰公司买下新中国大厦后,潘维曦和他指使的人员继续通过贿赂执行法官,倒签合同,延长大厦的租期,以获取非法利益,该第二阶段的行为应涉嫌诈骗,其对应的受害人即金穗丰公司。

    同时,潘维曦还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湾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贿,数额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维曦等人亦涉嫌行贿罪。

    从证据材料看,潘维曦等人行贿的对象远不止莫建明一人,还包括荔湾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睿、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谢国滔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办原副处级调研员刘秉锋供述的向广州市某官员行贿“240万~260万元”的事实。

    林武认为,对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潘维曦作为新中国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同样难逃此罪。宋志永被遗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郑永远、谢保雄等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证,但目前仅注明“另案处理”。

    2015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已经接受金穗丰公司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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