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写入“全面二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作出调整。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生法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有关人士举例介绍,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面二孩’实施后,难免有省份之间的政策差异,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省,将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哪个省的政策对你有利,参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士表示道。
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继续享受奖励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为了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根据全面实施两孩的新形势,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介绍,只要是符合政策,夫妻不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来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分析,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是很重要的一点。“这次从原则上规定生育第二胎时可以享受生育第一胎时的产假、福利等等,这是对妇女生育的关心,减轻照料的困难。”
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外,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草案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草案还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今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还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此次对计生法的修改建议,首次将禁止代孕等内容写入法律草案中。
背景
学者曾向人大提修法建议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首次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表述,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生二胎。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将实行计划生育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2年,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议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六个方面的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参与过早期《人口计生法》草拟论证的湛中乐是5位发起人之一。
而在今年,也就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多后,共20多所高校和机构的50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再次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
湛中乐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过去的人口政策体现出“统筹人口观”。此次拟将“全面二孩”入法,有多个因素的考量,“比如增加未来劳动力市场,应对老龄化趋势,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等等”。
声音
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还待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涉及我国人口结构优化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家庭和谐幸福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提请审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适时的。
2015年10月30日,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法。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修正案草案保持了现行法律的稳定性,总体修改幅度不大。
教科文卫委员会指出,草案中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能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
释疑
“单独二孩”实施时缘何未修法?
近年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生育政策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不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就相应表述做出调整。
“全面两孩”要落地,为啥要先修法?
据介绍,“单独二孩”政策主要是通过各地修订计生条例来实施的。“单独二孩”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并不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因此不用修法。
而从现行计生法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种重大改变,需要对法律做出相应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
人口与计生法草案未涉及“社会抚养费”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作了说明。
人口与计生法
修正案草案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一规定正式写入草案中,替代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该草案的说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李斌说,“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看点1 奖励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独生子女奖励是否存续备受关注。不少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父母关心,今后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李斌表示,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之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三类人,拟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与“老人老办法”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从“老人”变成了“新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看点2 代孕处罚】
“实施代孕”或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系国家法律首次对“代孕”做出规定。此前,规范代孕行为的均为部门规章,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草案同时明确了对“代孕”等行为的罚则,提出三类行为(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责。
【看点3 延长产假】
生育二孩拟享受延长产假奖励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李斌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延长产假奖励不再是晚婚晚育的专享待遇,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也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福利待遇。
李斌表示,草案规定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辅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看点4 社会抚养费】
草案未涉及“社会抚养费”问题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卫计委于10月底召开内部座谈会,议题涉及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衔接等问题。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将继续保留。全面二孩正式启动后,夫妻如果非法生育三孩,那么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者的经济限制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管理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
【看点5 三孩政策】
生育三孩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举例来说,丈夫的户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A省和B省的规则不同。依据该夫妻的条件,在A省不允许生三孩,在B省却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该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该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规定,合法生三孩。
释疑1
启动单独二孩与全面二孩的法律程序为何不同?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意即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首先要解决的是于法有据的问题。
但单独二孩实施之时,并未修改该法,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何单独二孩启动时采取的是“决议”?而全面二孩则要修改法律、采用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呢?
山东人大信息网撰文解读说,人大的“决议”是人大行使重大决定权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是人大决定权的基本载体,是经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通过,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法律文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李正斌撰文提出,修正案则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改范围也比较小。
具体到单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并未突破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是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提下,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因此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时,并没有触及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决议”的形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解决了单独二孩的于法有据问题。
而全面二孩则有重大调整,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二孩才能具备启动实施的条件,因此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部分修改,保证全面二孩政策依法实施。
释疑2
全面二孩政策明年1月起能否正式实施?
什么时间可以依法生育二孩?李斌昨日称,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相当于,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正案草案,那么全面二孩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中国将告别独生子女时代,迎来全面二孩时代。这与单独二孩不同,单独二孩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单独二孩的时间起点各地不一。而全面二孩则是全国一盘棋,统一时间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省区市也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了各自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仍然写明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正案,全面二孩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一些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能会在全面二孩正式实施后,才会删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