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前三周,几位许久不见的落马老虎又公开“亮相”了——地方法院以一周一人的频率,对3位落马老虎受贿案作出判决。
1月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栖伟获刑12年;1月12日,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一审获刑15年;1月20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
从左到右依次为:谭栖伟、李东生、杨刚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对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其中15人已被判刑。除了上述三人之外,还有沈培平、郭有明、陈安众、李春城、蒋洁敏、郭永祥、王永春、祝作利、阳宝华、周永康、李崇禧和姚木根。
记者发现,这15名已被判刑的落马老虎中,14人都获得了“从轻处罚”,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甚至还获得了比“从轻处罚”量刑更轻的“减轻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为什么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减轻处罚
记者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也就是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通俗来讲,减轻处罚对被判刑的官员更有利。
李春城为啥能成为15人中唯一被“减轻处罚”的落马老虎?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在去年10月12日公开宣判了李春城的受贿、滥用职权案,“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李春城
注意到了没有?关键词是“自首”、“重大立功”和“悔罪”。
其实,“重大立功”这四个字,咸宁市中院提了两次,第一次是“对于受贿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15名已被判刑的官员中,记者发现,法院提到有“重大立功”的,还有一个人——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
沈培平
去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培平犯受贿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因沈培平“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还提到,“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其在接受审查之前有毁灭罪证的行为,且受贿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不予减轻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看到了么?关键词还是有“重大立功”。不同于李春城的是,沈培平本可减轻处罚,但由于其毁灭罪证而且没有退赃,最终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官员“立功”的错误姿势
除了这两个人,记者搜索其他落马老虎的审判情况,大多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坦白”等关键词。看来,想要争取“重大立功”情节并不容易。
尽管如此,为了争取“立功”情节从而获得更轻的量刑,贪官们可是有过不少“错误示范”。
写反腐建议材料
2014年9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庭审中提到,他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份儿“反腐建议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他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包括给企业家自我调控的控制权,形成一个系列化的、不是单独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来防止以权谋私。”
当时,就有人评论称刘铁男以此获取立功认定的愿望多半要落空,并称“恐怕又将是一个笑话”。
果不其然,在后来廊坊中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刘铁男的《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节”,故不构成立功。
他想要“立功”的想法,破灭了。
表功
有人为了“立功”写材料,也有人直白地“表功”,比如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运营部主任苏顺虎。
2014年10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哭诉自己出身贫苦农家的苏顺虎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了争取“重大立功”,苏顺虎辩护人称苏顺虎大半生奉献给了铁路事业,为我国铁路运输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法院最后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的都是苏顺虎在归案前取得的工作成绩,不符合司法解释对重大立功构成的条件。
改写名著
“争取立功”的不仅仅有大老虎,还有小苍蝇。
有媒体报道,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高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受贿罪,王高林获刑10年,后王高林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以这个正处级干部为例的原因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曾提出,被告人王高林上世纪90年代曾改写过名著《儒林外史》,应参照立功情节,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还提出,王高林曾在反腐警示教育片中现身说法,这一行为也应参照立功情节。
法院怎么说呢?改写名著不符合,而现身说法只能证明王高林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
当时,坊间也有人评论称此做法“只是贪官的一厢情愿、异想天开”。
检举材料“跑偏”
去年7月,佛山市卫生局一科长邓志坚因受贿人民币150.6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值得一提的是,邓志坚在刑拘后,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贿人员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戚耀方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以及该局工作人员温某、谢某的违法违纪行为。
然而,法院对这一“立功”行为并不买账。法院的说法是,“检举材料不能直接指向已核实的戚耀方等人的犯罪事实,故该检举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4月,邓志坚检举的那位戚耀方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双规”,后因案情复杂,案件曾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6月才开庭审理。
“重大立功”不是想立就能立
其实,近年来,为了立功检举别人的不在少数,但到底怎样才算重大立功?
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无期。但他记忆力惊人,曾在狱中写举报信交待多人违法违纪行为。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知情人士透露,“列举了300多人,谁什么时候送给他什么东西,他又曾经给谁送过什么东西,都记得一清二楚,最后把很多人都供出来了。”
300多人,算是重大立功吗?
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记者此前提到的沈培平,就是“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样看来,类似沈培平一样的大官儿提供的线索,可是很重大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