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8日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今天发布每月通报信息,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2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进行点名道姓曝光。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门头沟区雁翅镇房良村党支部原书记张俊勇违规冒领、使用集体资金问题。张俊勇指使村委会人员通过伪造就业人员名单和工资表等方式,冒领“养山就业资金”,用于支付村委会拖欠餐费,共计29万余元。经门头沟区雁翅镇党委研究,并报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俊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室秘书科原民警王飞受贿问题。王飞利用职权违规为请托人员办理机动车牌照29副,收受382万元。经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开除党籍处分。经北京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开除公职处分。王飞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3.延庆区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钱占增贪污问题。钱占增通过违规登记户籍,在搬迁安置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3.3万元。经延庆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钱占增开除党籍处分。钱占增因贪污罪,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原副经理倪殿山受贿问题。倪殿山在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款、索要等方式,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75万元。经丰台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倪殿山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北京市房山工业园区东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阎村镇原镇长助理闫起利贪污问题。闫起利指使驻园区企业、中介公司开具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收据,套取企业扶持资金,共计207.33万元。经房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闫起利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宝坻区王卜庄镇原副镇长王宝仲工作日酒后接访并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问题。王宝仲违反群众纪律,工作日中午饮酒后,在机关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冷漠,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影响。宝坻区纪委给予王宝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北辰区国税局副科长刘玉强违规收受服务对象财物问题。刘玉强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共计2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北辰区纪委给予刘玉强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区国税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武清区豆张庄镇周立营村村委会原主任卢志广侵占村集体资金问题。卢志广违反廉洁纪律,将应由本人支付的佣工款在村集体账户列支,侵占村集体资金1.7万余元。武清区纪委给予卢志广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河东区春华街道汇和家园社区党委原副书记魏越平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问题。魏越平违反廉洁纪律,在春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低保工作期间,通过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冒领低保金9870元。河东区春华街道党工委给予魏越平开除党籍处分。
5.蓟县西龙虎峪镇鹿角河村报账员赵淑娟骗取国家补贴款等问题。赵淑娟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负责统计、上报和领取、发放补贴款的职务便利,以自己和他人名义多次虚报种粮土地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蓟县纪委给予赵淑娟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10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尤越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大沃铺村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尤越在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过程中虚报选举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双桥区纪委给予尤越党内警告处分。
2.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医院妇二科主任曹桂如接受患者红包问题。曹桂如违规接受患者赠送的红包8100元。阳原县纪委给予曹桂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违规接受的8100元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3.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滤马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永海虚报冒领国家扶贫资金问题。王永海套取国家扶贫项目补助资金1.5万余元,用于偿还村务招待费。卢龙县纪委给予王永海党内警告处分。
4.唐山市路北区扶轮小学校长赵志芬违规使用学生伙食费问题。2015年9月至12月,路北区扶轮小学向学生收取餐费32万余元,而实际支付给配餐中心14.7万余元,多收取餐费17.7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违规用于学校支出,剩余1.59万余元(含573.98元利息)存入了校长赵志芬个人账户。唐山市路北区纪委给予赵志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原农经站站长胡书琪挪用集体资金问题。胡书琪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经站管理的村集体资金380万余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胡书琪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左各庄镇中心村党支部书记以村民分红、新民居建设为由,在该农经站三次支款共计200万元,至今无法偿还。文安县纪委给予胡书琪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定市安国市大五女镇郑村党支部书记魏跃杰违规收取保证金问题。郑村农田改造打造机井,魏跃杰违规收取保证金1.6万元,且在既定项目完成后没有及时退还,造成不良影响。安国市纪委给予魏跃杰党内警告处分。
7.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东张村村委会主任王东志套取扶贫资金问题。东张村申请扶贫资金建设蔬菜大棚,王东志虚报10户种植户,套取扶贫资金4.9万元,用于硬化村广场工程、买深井泵等开支。吴桥县纪委给予王东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城建所所长王学华乱收费问题。王学华违规向危房改造户收费1.12万元,用于本应由镇城建所支出的租车及照相费用。衡水市阜城县纪委给予王学华党内警告处分。
9.邢台市临西县河西镇郑庄村党支部书记周芝河虚报冒领粮食补贴款问题。周芝河冒领粮食直补款及良种补贴款5万余元,用于村集体日常办公开支,且经组织教育,仍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临西县纪委给予周芝河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10.邯郸市成安县辛义乡徐南村党支部书记郎选民套取种粮直补款等问题。郎选民以32名村民的名义套取种粮直补、综合补贴等补贴款11.9万余元。其中9.6万余元入村财务账,用于村偿还借款、修路等开支;其余2.3万余元未入村账,用于村垫付社会抚养费支出。邯郸市成安县纪委给予郎选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临汾市古县旧县镇旧县村原党支部委员、报账员闫起强大额列支招待费等问题。闫起强在任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期间,违规大额列支招待费用16.05万元;此外,闫起强还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5年9月11日,经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闫起强开除党籍处分。
2.大同市灵丘县石家田乡义泉岭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占印套取粮食直补款问题。王占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粮食直补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7322.9元,并据为己有。2015年11月5日,经灵丘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占印开除党籍处分。
3.太原市迎泽区东太堡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张义违规签订协议用现房折抵土地补偿款等问题。2015年,张义任东太堡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和“四议两公开”决策规定,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与小店区龙堡村开发商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用龙园小区现房折抵土地补偿款210万元。2015年11月30日,经迎泽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义党内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工会主席马剑违规为亲属承揽退耕还林项目问题。马剑滥用职权,指使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林工站工作人员叶智慧,将变更到红庆河镇白格针村实施的四批次135.1亩退耕还林项目,全部给予马剑的亲属实施。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察局给予马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叶智慧党内警告处分。
2.杭锦旗锡尼镇察哈尔乌素村党支部书记张玉虎虚报冒领补贴款问题。张玉虎虚报享受生产资料补贴对象7户,冒领补贴款5113余元;虚报良种补贴亩数775亩,冒领补贴款7750元;虚报休牧草牧场面积500亩,冒领补贴款1500元;虚报综合补贴亩数398亩,冒领补贴款1.5万余元;虚报粮食直补亩数32亩,冒领补贴款414.2元;虚报退耕还林亩数118亩,冒领补贴款11万余元。以上共计14万余元,张玉虎将其中5.69万余元用于支付各社社长工资,将8.49万余元用于村务日常开支。杭锦旗纪委监察局给予张玉虎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将违纪资金全额收缴。
3.鄂托克旗公安局原户籍民警王鑫滥用职权问题。王鑫在鄂托克旗公安局木肯淖尔乡派出所担任户籍民警期间,故意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在相关人员没有落户证明文件情况下,以补入遗漏方式为刘洪生等8人办理了落户手续,造成该8人中有7人拥有双重户籍。另查实,王鑫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在原始户口未注销情况下,又给自己办了一个新户口,并将此户口迁移到乌海市海勃湾区,造成其拥有双重户籍的事实。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给予王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王鑫因滥用职权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喀喇沁旗美林镇福合元村村委会会计顾志勇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顾志勇以他人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项目,美林镇政府城建办主任林景春违规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3万元。2015年10月,喀喇沁旗纪委给予顾志勇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处理。2015年11月,喀喇沁旗纪委监察局给予林景春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美林镇政府副镇长寇国涛行政警告处分,免去王龙美林镇纪委委员职务,对美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马树江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美林镇党委书记荣喜峰、原纪委书记蒋玉春作出书面检查。
5.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岭上村党总支副书记刘相海索取好处费等问题。刘相海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报虚假材料,为两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危房改造,套取补助资金3.47万元,并向其中一名村民索要好处费1000元。2015年11月,元宝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刘相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平庄镇政府村建土地办主任任长青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平庄镇政府副镇长田凤米党内警告处分。
6.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石门沟村村委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款问题。石门沟村村委会通过虚报11.2亩退耕还林地,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1.5万余元。2015年12月,克什克腾旗纪委分别给予石门沟村党支部书记杨金才、村委会主任张继锋、村党支部原书记张俊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7.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党支部书记杨成明、村委会会计杨成恩违规办理低保、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问题。杨成明、杨成恩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13名近亲属办理低保。杨成恩违规为自己及家人办理移民身份,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1.35万元。2015年5月,敖汉旗纪委分别给予杨成明、杨成恩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1.35万元。
8.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合同庙嘎查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郝色登违规接受他人请托事项等问题。郝色登接受村民杨某请托为其超生小孩办理落户,收取现金2.3万元。后落户事宜未办妥,经杨某多次索要后,郝色登于调查期间以现金和物品抵顶归还。2015年8月14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郝色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独贵梁村村委会主任郭文清侵占村集体资金等问题。郭文清隐匿事实,将村集体退耕还林补贴资金3640元予以侵占;在该村实施退耕还林项目过程中,郭文清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为自己多报并实施退耕还林项目51亩,谋取利益6.7万余元;私自以他人名义为其亲属郭某实施退耕还林项目6亩,谋取利益7125元。2015年8月14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郭文清开除党籍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并建议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10.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独贵梁村党支部书记燕常义侵占集体资金问题。燕常义隐匿事实,将应交入村集体财务的集体退耕还林补贴款2400元予以侵占。2015年8月14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燕常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11.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和常村党支部书记马文正将村委会拆迁补偿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等问题。马文正违反财经纪律,将村委会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以个人名义为村集体资金增值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马文正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亦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况下,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总造价为98万多元的村委会活动室翻修和扩建工程协议书。马文正未经民主推选,自行任命村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监督小组成员。2015年6月24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马文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花亥图村党支部书记马社、村委会主任韩文云违规使他人多获取征地补偿款问题。某公司在花亥图村架电征地过程中,该村党支部书记马社、村委会主任韩文云为解决遗留问题,以多计附着物方式分别对该村祁某、刘某和张某进行补偿,3户共计获取补偿款4.16万元。2015年6月29日,乌兰木伦镇党委给予马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韩文云党内警告处分。
13.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光胜村村委会原主任丁巧花违规实施退牧还草项目问题。光胜村在实施退牧还草项目过程中,时任村委会主任丁巧花为解决村级经费短缺问题,以多报人数方式实施退牧还草项目1353亩,共计领取补贴资金2.6万余元,用于村委会开支和各社社长补助。2015年11月5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丁巧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敖包圪台村村委会原主任王俊生违规实施退牧还草项目问题。敖包圪台村在实施退牧还草项目过程中,时任村三社社长王俊生,为解决村小组经费短缺问题,以多报人数方式实施退牧还草项目750亩,所领取的补贴资金1.8万余元用于村社有关支出。王俊生在任村委会主任后,对多报的退牧还草户进行了重新调整,致使1.3万余元补贴资金被村民领取。2015年11月5日,伊金霍洛旗纪委给予王俊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伊和呼都格嘎查党支部书记赵林章失职渎职致使施工单位虚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问题。伊和呼都格嘎查实施“一事一议”自来水工程项目,赵林章作为“一事一议”项目法人代表,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情况下,擅自允许企业改变工程设计;监管责任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只报工程增量、瞒报工程减量,虚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供水工程完工后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嘎查吃水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群众多次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经阿左旗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赵林章开除党籍处分,追回涉案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资金13.15万元。
16.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浩雅日呼都格嘎查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侍明斌虚列套取嘎查在校大学生补助款等问题。侍明斌将嘎查常住外来种植户房租、地租款1.44万元私存个人账户,未按规定时间入嘎查账目;虚列套取嘎查在校大学生补助款1.2万元,用于嘎查日常开支。经阿右旗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侍明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阿拉善左旗吉兰太镇巴特日布拉格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村委会主任乌兰扣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决定多收钱款问题。乌兰扣在落实风光互补项目过程中,擅自决定向25户牧民每户多收取200元设备自筹款,共计5000元,侵害农牧民利益。经吉兰太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乌兰扣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将多收取钱款退还农牧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西拉马河子村村委会会计孙占山套取占地补偿款问题。孙占山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占地补偿款4.6万余元。孙占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东台村妇女委员魏桂兰非法侵占土地补偿款问题。魏桂兰伙同他人采取虚列、变造发放补偿款人员名单的手段,将部分土地补偿款非法占有,魏桂兰分得6万元。魏桂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长沙村党支部书记胡正学骗取国家造林补助款问题。胡正学在任大苏河乡林业站护林员期间,利用负责国家给予农民新造林地补助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报自家新造林地亩数、虚假测量和验收的手段,骗取国家造林补助款2万余元。胡正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林口县刁翎镇互利村党支部书记柯福顺将村集体机动地承包费不入账等问题。柯福顺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决定将村集体机动地承包费3.83万元不入账,直接用于偿还村集体贷款利息、核销招待费等。2015年7月,柯福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汤原县吉祥乡民政办原主任张玉芝借办低保之机收取群众钱物问题。张玉芝借为群众办理低保之机,收取2名村民所送价值200元的香烟1条、价值700元的羊1只和现金1000元。2015年12月,张玉芝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免职处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党总支书记辛文忠玩忽职守造成拆迁补偿款损失问题。辛文忠在发放滁河治理工程拆迁补偿款过程中,工作失职,将非拆迁对象纳入拆迁补偿范围,造成20.13万元拆迁补偿款流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丰县宋楼镇荣庄村会计站站长张东宣冒领养老金问题。张东宣采取冒领手段,侵吞本村42名老人养老金共计10.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3.睢宁县魏集镇七卜村党支部书记荣良亚侵占秸秆还田补助款等问题。荣良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省财政发放给村民的秸秆还田补助款5200元,并公然殴打举报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4.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井庄村党总支副书记邓洪福侵占困难群众救助款问题。邓洪福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少发、漏发等手段,侵占民政部门发放给困难群众的救助款30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如东县洋口镇香橼树村党支部原书记缪林、徐长友等人骗取私分水稻受灾等补助款问题。缪林、徐长友伙同村党支部副书记陈福文、村经管员徐爱萍、村妇代会主任顾建红骗取私分水稻受灾补助款、土地复垦补助款共计1.8万多元。此外,缪林还将某企业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4000元占为己有。缪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长友、陈福文、徐爱萍、顾建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中心市容环卫监管科原工作人员王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问题。王连法在负责市容监管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12月,王连法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文成县大峃镇中南村党支部书记胡进西和村委会主任胡克长违规从村集体资金中列支旅游费用问题。胡进西和胡克长违规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共14人赴景区公款旅游,从村集体资金中列支旅游费用1万余元。2015年12月,胡进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胡克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公款旅游费用。
3.桐乡市梧桐街道环保所所长姚洪林工作失职导致违法排污问题。梧桐街道环保所对群众反映经营户违法排污问题,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导致违法排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6月,姚洪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原科长金方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问题。金方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11月,金方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岱山县高亭镇小蒲门村党支部原书记、村经济合作社原社长刘永成用村集体资金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问题。刘永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用村集体资金73万元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因他人无偿还能力,导致小蒲门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0月,刘永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6.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林德法违规索取有关企业资金问题。林德法利用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索要“春节慰问金”2.3万元,用于大队日常支出及干警福利。2015年9月,林德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滨湖村党总支原委员陶德龙冒领国家危房改造奖补资金等问题。陶德龙任滨湖村党总支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之便,以“五保户”杨某某房屋需要装修加固为由申报“危旧改”项目,冒领国家财政危房改造奖补资金4000元并私吞。此外,陶德龙侵占国家粮补资金和民政救济款共计7.4万余元。案发后,陶德龙退缴了7.8万余元。陶德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太和县洪山镇蒲集村党总支原书记刘文秀收受他人钱物等问题。刘文秀任蒲集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危房改造款2.2万元,收受蒲集村群众“以罚代葬”款2.05万元,贪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14.2万元,收受他人现金4000元。刘文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青阳县蓉城镇云山村原文书左丰收违规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左丰收任村文书期间,利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在明知其父母不符合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自己也未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未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将其父母的危房改造资料以自己名义申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骗取补助资金1万元。左丰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4.来安县张山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原站长刘学义收受小产权房开发商财物问题。刘学义任半塔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站长期间,多次收受小产权房开发商财物共计4.3万余元,为开发商在建房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刘学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广德县国土局柏垫国土所工作人员方全江违规申报获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方全江在柏垫国土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为其父亲居住的平房申请危房改造,帮助其父亲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000元。方全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焕强收取被检查企业财物问题。黄焕强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担任GSP认证检查组组长,在对省内10家企业进行检查期间,接受超标准接待,并收受被检查企业礼品和现金折价总计1.6万余元。2015年10月22日,黄焕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2.霞浦县水门乡半岭村村委会主任兰成钦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兰成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2.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6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兰成钦退还全部违纪款。2015年6月22日,兰成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修水县大椿乡大港村党支部书记吴文华挪用公款等问题。吴文华在协助乡政府流转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款2.25万元,挪用公款3.2万元,调查期间积极配合退还所有款项。2015年9月,修水县纪委给予吴文华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2.余江县中童镇云星村党支部原书记杨虎祥挪用公款问题。杨虎祥从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中转出11.2万元用于其儿子的超市进货,此外还取现14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其他开支,共挪用由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25.2万元,在案发前将所有挪用款项还清。2015年12月,余江县纪委给予杨虎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上饶县煌固镇东山村妇女主任徐红英违规占有低保金问题。徐红英在帮助低保户胡某某开办银行账户后,将上级拨给胡某某的低保金1.9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其家人开支。2015年7月,上饶县纪委给予徐红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江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