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参与绑架 背着肉票进山洞
检方在2015年6月对涉案劫匪批准逮捕,并披露了一些案件细节:犹某魁、王某锟、王某波、熊某辉、张某江、毛某兵、郑某旺七人均为贵州省瓮安县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七人中除犹某魁1976年出生外,其余六人均为八零后甚至九零后,多人还有犯罪前科。
其中犹某魁之前还曾多次偷渡到香港进行“爬房”(入室盗窃),因而熟悉香港飞鹅山的一些“据点”等,甚至还在香港获过刑。因赌博欠有巨债,犹某魁于是此次召集了这几个无业的老乡,约好一起到香港去“捞一笔大的”。
七人中只有郑某旺持有签证,于是郑某旺拿签证3月30日先至香港,犹某魁等人则分批从深圳沙头角偷渡到香港,再到飞鹅山上“据点”与郑某旺会合。犯罪嫌疑人在飞鹅山上居住了多日,还多次对飞鹅山附近豪宅进行了踩点,并根据豪车、监控、保安等情况,最终选定了受害人罗女士所居住的别墅进行下手。
4月25日凌晨,犹某魁等七人分工配合,攀爬进该栋别墅搜寻贵重物品。到三楼搜查时发现了受害人罗君儿,于是威胁其将保险柜打开,洗劫了柜内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等。
之后,又逼问受害人罗君儿基本情况后决定将其绑走并索要赎金。然后七名犯罪嫌疑人,走山路轮流背着受害人罗君儿来到飞鹅山的据点,并置于据点旁一山洞内。
在受害人家属筹钱期间,犯罪嫌疑人犹某魁即联系梁某顺销赃事宜。4月28日下午,犹某魁、王某锟二人在飞鹅山一亭子旁的厕所后面,取到了2800万港币的赎金,并通知熊某辉等人将受害人罗女士释放。
因分赃不均差点内讧
据披露,当天,犹某魁、王某锟二人拿到2800万港币赎金后,先将1800万港币藏匿起来,将余下的1000万港币带回据点分赃并谎称共拿到1000万赎金,于是大家先按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对赃款进行了分配,还保留了一点“公共经费”。
随后,犹某魁再悄悄地从藏匿的1800万港币中拿出一部分先供自己使用。数天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从新闻中获知共收到的赎金有2800万港币,对此也甚是愤怒。
4月30日,香港警方向广东警方通报了该起特大绑架案的情况,广东警方也随即指定深圳警方成立了专案组。七名嫌犯中除毛某兵、张某江于4月28日提前偷渡回深圳,另五人均在香港又呆了几日,之后,郑某旺持签证过关时被香港警方抓获,犹某魁等人偷渡回深圳后,先后被深圳警方在深圳、惠州等地抓获。而梁某顺、蒋某华等人也先后被抓获。
2015年5月5日,香港警方带着一名绑架案的嫌疑人指认现场。
跨境远程视频搜寻赃款
据案件承办人、深圳市检察院高翔检察官介绍说,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两次退查,其中有一项补充侦查要求就是继续追查赃款的下落。
根据掌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将绝大部分赃款分批藏匿于飞鹅山,但是飞鹅山山势陡峭,地形复杂,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在茫茫的飞鹅山上搜寻赃款藏匿点,无异于大海捞针。但是,将犯罪嫌疑人从深圳带出境到香港,再到飞鹅山上去指认,是很不现实的。
怎么办?在检方的补充侦查要求下,最后警方想出了一个高招,让在深圳的犯罪嫌疑人,与在飞鹅山上搜寻赃款的香港警方进行跨境的远程视频,寻找并指认赃款的相关藏匿点。
现藏匿于飞鹅山的赃款已基本都找到。这种通过跨境远程视频的方式,来让犯罪嫌疑人指认并搜寻赃款,在全国可能也是首例。
跨境犯罪为啥在深圳过堂?
犹某魁等人在香港针对香港居民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且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郑某旺被香港警方抓获后正在香港接受法律制裁,为什么其他人会在深圳进入司法程序?
办案检察官表示,犹某魁等犯罪嫌疑人,作为内地居民,其涉嫌抢劫、绑架的实行行为虽然在香港,但密谋、策划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工作等,均发生在深圳,且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在深圳被抓获的,部分赃款、赃物亦在深圳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也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均作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论。而犯罪的密谋地,即是犯罪的行为地之一。同时,《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毫无疑问的是,内地的司法机关对该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换句话说,本案中深圳的司法机关与香港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但内地与香港又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各自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郑某旺在香港被抓获进入了香港的司法程序,犹某魁等人在深圳等地被抓获进入了内地的司法程序,这并不冲突,且是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的。
针对犹某魁开始实施抢劫,后来又绑架的行为,高翔检察官表示,犹某魁等人的行为,确实已触犯了两个罪名:抢劫罪、绑架罪,检方的起诉书也指控了这两单犯罪事实,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检方是以一重罪“绑架罪”对其提起公诉。
新京报记者 王巍、综合正义网报道编辑刘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