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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下月实施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2016-04-20 14:40:37 字号:A- A+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下月起,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5月1日,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达113.51。

    2013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药监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

    新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规定》提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卫计委在其官网的解读中称,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

    如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医学诊断程序: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此外,《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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