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8部门于近日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
北京作为优质医疗资源最为集中的地区,有关医托、药托、号贩子的非议、治理与打击始终不曾停止。为进一步了解医托、药托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医托能得逞源于挂号难
4月底的一天,记者来到北京市协和医院,刚下公交车离医院还有段距离,路边就有一名中年男子主动上前询问:“要不要专家号?”而就在不远处的医院外墙上,提醒患者警惕医托和号贩子的条幅几乎每隔几米就贴着一张,医院大厅内的大屏幕上也在滚动播放着此类提示。在此背景下,号贩子的行迹依然随处可见。
在类似协和医院这样医疗资源丰富的综合性大医院,“一号难求”仍然是号贩子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协和医院中医科为例,该科导医咨询台处明确表示,中医科患者都必须提前一周预约才能挂上号,临时挂号根本挂不了。而一位患者则表示:“用手机预约是在上午9点开始放号,但很快号就没了。”
记者注意到,到协和医院就诊的患者以老年人居多,这一群体正是医托、药托主要的施骗对象。据朝阳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郭佳介绍,医托、药托的骗术容易得逞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有明确的人群定位。医托和药托深谙患者的心理状态,将目标人群定位于急于就医的外地患者、疑难杂症患者以及追求养生保健的中老年人。这几类人群多怀有焦急、困惑、冲动的情绪,相对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迷惑,经医托、药托的鼓动而掉入“诊疗”圈套。
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日发布的类案通报中显示,2015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办理以中医诊疗为名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5件57人,其中诈骗罪4件49人,销售假药罪1件8人,因此而受害的当事人达到160余人。此类犯罪行为已形成违法产业链条,严重扰乱医疗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就医环境,延误患者病情从而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团伙诈骗环环相扣
根据朝阳检察的通报,医托、药托团伙一般都具有规范化的话术和流程,犯罪行为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医托型犯罪中,嫌疑人承包正规医院或门诊,由多名无行医资质的“专家”开展诊疗行为实施医托型诈骗犯罪。
“此类犯罪在布局上通常设有广告部、挂号登记处、中医科室、药房、收费处、邮递部等部门,具有稳定性强、配合度高的特点。”郭佳介绍说,在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时,先由医托通过网络或医院现场搭讪患者的方式,诱使患者前往涉案医疗机构就诊,“名医”进行“望闻问切”后,开出“处方”欺骗患者,开药后还另有医托继续跟随直至患者离开。而这些所谓的“处方”其实就是将成本低廉的草药或中成药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是将过时、疗效不大的诊疗方法重新包装后进行鼓吹治疗,收取高额挂号费、医药费等,“托头”再将获利与医托进行分成。
由此可见,医托往往是一个专业化的、部门完整的团伙犯罪链条。据郭佳介绍,这些医托多通过老乡或朋友介绍组成团伙,往往两三个人结成一组,假扮夫妻、兄妹等关系或者医院保安等工作人员,分工配合实施骗术。他们一般选择早上七八点钟看病高峰期,在名院门口、挂号厅、候诊厅、收费处、取药处等地点将外地来京看病患者作为施骗目标。“无论医托采取什么样的骗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患者带到涉案医院的相关科室就诊,然后拿提成。”郭佳说。
对此,朝阳检方还发布了提示,提醒患者为了自身健康和就医安全,应提高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做到“四忌”:一忌盲目听信“病友”,二忌轻信“小医院”,三忌轻信“名医”,四忌无批号药品。
医托“托头”交钱承包诊室
医托、药托乱象不仅直接导致患者财产损失,病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医治,甚至危及生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医患关系。打击治理医托、药托现象毫无争议,但是准确对医托、药托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却是个难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介绍:“如果医托、药托销售假药的话,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果单纯诈骗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这还要看诈骗金额的多少,如果数额不大,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记者从朝阳检察院了解到,医托只是将患者带到相关诊室就医,而相关诊室其实多在“托头”的实际控制下。“托头”也就是隐藏在相关非法诊疗科室幕后的大老板,他们通常不具有任何医生执业资格,每月交付上万元甚至更多承包涉案医院的相关诊室,支付诊室医生及导医工资,并组织多名医托从网络或相关医院骗患者来其承包的诊室“就医”。
而涉案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将诊室承包给“托头”赚取承包租金及药费提成,直接促成了“托头”的得逞。
针对这一行为,阮其林认为,这一行为也很难认定为犯罪。由于“托头”只是欺骗患者前来看病,如果涉案医院本身有营业许可,且坐诊医生有行医资格,“托头”也只是将患者介绍来看病的,对医生的水平高低、药效如何影响不大,这样就难以认定为非法行医或者诈骗,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行医的“医生”没有行医资质,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医托、药托构成帮助犯。
对此,朝阳检察院也提示称,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行医、诚信执业,提升医疗品质和口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坚守医者救死扶伤的天职,树立良好医德医风,维护公平竞争的医疗秩序。
处罚轻举证难导致屡禁不止
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目前仍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难看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较之实施医托、药托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使得很多医托、药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屡禁不止。
据记者调查,在打击治理医托、药托的实践中还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很多患者看病后,服用中药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等事后反应过来发现上当,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所以不能及时报警,此时就会增加警方的取证难度。此外,由于“托头”承包的中医诊室一般都在正规医院,正规医院证件齐全规范,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该医院、医生与医托有不正当利益关系和连带责任,其中的取证环节多、难度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依法执业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诊室向私人承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医疗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
据了解,为了维护良好的就医秩序,此次8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打击“号贩子”的具体行动计划,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等;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军队卫生部门要负责加强军队(武警)医院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等。方案还要求,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8部门于近日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