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尉迟不攻
10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任青海、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落马,经过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进入司法审判,无论是涉案金额、案情还是案发前的政治级别,白恩培都算不得最引人注目的一例。白恩培案一审宣判的意义在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白恩培案是公开可知的第一桩激活“重特大贪贿者终身监禁”条款的判例。
白恩培案吸引人眼球的除了“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新条款的亮相,还有超过两亿元的涉案金额。同样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但几乎与此同步,两高新出的司法解释又非常明确地开列出不同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指导,虽然并未看到此前坊间流传的“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标准,但也确确实实让人看到了贪污贿赂犯罪在“罪责刑”上的通货膨胀。近年来落马高官动辄上亿的涉案金额(以及一些在落马时号称上亿,但最终体现在司法判决上却大幅度缩水),对应具体的判例似乎却又部分印证了一些传言,类似白恩培这种涉案金额以亿计算的高官,最终对应的刑期也似乎确实在“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传言与判例的对照比较颇耐人寻味。
贪腐犯罪的死刑少了,“终身监禁”便显得尤其迫切。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其第44条新增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被视为“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立法举措之一,同时也被看作是中国刑事司法正式引入“终身监禁刑”制度。理论意义上,无期徒刑便具有终身监禁的意义,但由于《刑法》同时配套有减刑假释制度,给一般意义的无期徒刑留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空间。
特别开列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刑”设计,更多还是基于“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与其说“防止”,不如说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堵上类似减刑假释过程中的司法腐败。贪官重判对舆论而言勉强算是个交待,但颇多案例中被重判官员短暂服刑后便出狱的情况,不仅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种积极性的挫败,更有损司法的严肃与权威,而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本上还是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有的疏漏和不透明。立法层面对重特大贪贿犯罪的量刑加码,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多少可以纾解社会各界对腐败官员被追究刑责后的“继续腐败”问题所产生的忧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在“终身监禁”条款中,并不是直截了当的把不得减刑假释设计成“应当”条款,而是选择了给司法裁量以空间的“可以”。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重特大、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都必然配套享受“不得减刑假释”的待遇,法院依然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去做判断,这就要求具体司法对待贪污贿赂案件的标准,有且只能有法律判断,而不能掺杂其他复杂考量,比如舆论关注度高低、社会民愤情况等。堵住贪官以戴罪之身继续享受荣华富贵的制度口子,“不得减刑假释”只是第一步,更何况这依然不是所有高官贪腐的标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