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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枪押运员被立案调查 相关情况查实后公布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香梅 2016-10-29 16:05:13 字号:A- A+

    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一名男子用砖头追砸运钞车,之后被押运员开枪射击,男子倒地身亡,事后当地警方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28日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押运人员立案调查

    27日中午,一男子用砖头追砸运钞车,被开枪击毙,引发社会关注。

    当天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布通报称,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据了解,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事发后,现场部分监控视频流出,现场有人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剐蹭,男子追着运钞车评理时拿砖头砸坏车窗,但这一说法暂未得到警方证实。

    28日,东莞市长安镇政府第二次发布通报称,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对押运员的枪支使用有明确规定

    事发后,网友针对现场视频里的情况,对“押运员是否应该开枪”、“开枪前是否应该首先鸣枪示警”、“开枪射击是否足以致人丧命”等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根据《规定》第二条,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押运人员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所以,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则押运人员可以不经口头或鸣枪警告,直接进行射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押运人员应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

    《规定》对押运人员开枪射击有条件限制。根据《规定》第二条,守库、押运人员在必须开枪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并且,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

    业内人士称开枪需判断的情况复杂

    此前曾从事过运钞车押运工作的赵先生介绍,运钞车上的押运人员都经过上岗培训,根据规定,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可以携持枪证佩带枪支,以应对突发情况。

    赵先生表示,根据此前工作中的相关规定,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有人意图对押运人员或者财物造成危害,押运人员应首先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警告起到作用后则不再采取其他行动。如果在押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人员或者财物遭受损害,应当及时报警对实施破坏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通知押运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车辆对押运物品进行转移。

    赵先生据此前工作经验介绍,在口头警告和报警均无用时,押运人员和财物依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动用枪支。每辆押运车上都有一个负责人,应当由他判断是否可以开枪。“一般情况下开的第一枪可能是空枪,没有子弹,得朝天上开,主要是起威慑作用。”鸣枪示警依然无法阻止不法分子对押运人员和财物的威胁时,押运车上的负责人可以指示押运人员开枪。“一般都是打在不法分子腿上,使其丧失侵害能力就可以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毙命。”

    赵先生称,押运人员配备的枪一般是防暴枪,远距离杀伤力很小,而近距离杀伤力则比较大,有可能导致毙命。还有一些押运人员配备的是钢珠枪,杀伤力就没有那么大,一般不会导致死亡。“开枪前需要判断的情况很复杂。”

    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见习记者 张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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