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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不只抓受贿 山东济南2人因行贿被立案侦查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2017-05-16 07:23:45 字号:A- A+

    12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14人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的案件。被依法追究的14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领域涉及医疗、国土、金融、财政、农村等……其中有两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涉案人员都是因行贿被立案侦查。

    第一个案件是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历城区融懿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姚秋芬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中;第二个案件是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南市双安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蔡云芸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被立案侦查的两人以前所在的公司都开展什么业务?根据网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姚秋芬所在的历城区融懿小额贷款公司,在历城区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蔡云芸所在的济南市双安实业公司,主要经营建筑装饰工程(三级)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计划外钢材、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粮油制品。

    两个人是向谁或哪个单位行贿的?因案件侦查工作还在进行中,检察机关没有透露两人的具体行贿情节。

    相较于打击贪污、受贿的轰轰烈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行贿者的追究似乎并不“普遍”。然而,这一情形正在悄然改变。“这两年,对行贿犯罪立案的数量明显多了。”一位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延伸阅读

    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行贿本身就是犯罪。”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有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中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都要以行贿论处。不过,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不正当利益。”该检察官介绍。

    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行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前些年为打击受贿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对行贿者的确有处置‘偏软’的情况。”检察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对行贿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刑事处罚。不过由于贪腐行为具有一对一、隐蔽性,大量案件需以行贿者作为“突破口”,充当所谓“污点证人”,因此对认罪态度较好、数额不大的行贿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往往从轻、从宽甚至不处罚。

    不过,最近两年情形已有所不同。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有一个明显的感受是,对行贿犯罪立案的数量增多了。就在今年初,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人徐某某因犯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以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5个月。徐某某为其控制的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获得非法利益,分3次向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时任济宁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吕在模送现金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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