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举行。
中央派了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率领的代表团,前往内蒙古出席庆祝活动。代表团成员中,有一位中央政治局常委、两位中央政治局委员、一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一位全国政协副主席、一位中央军委委员,规格非常之高。
内蒙古之所以能获得中央如此高的礼遇和重视,是有深刻原因的。
信号
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就开始了。
1945年10月,抗日战争刚结束,党中央就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这一设想在乌兰夫的领导下在内蒙古落地实践。
2年后,新中国成立。在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正式确认在新中国的国土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之后便有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的先后成立。
可以说,在中共的民族政策实践中,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试验田”和“示范园”的意义。尤其是在民族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一些人借机攻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内蒙古建区70周年的纪念,无疑有回顾历史、总结经验、面向未来的节点意义,也有澄清疑虑、廓清是非的明确指向。
很明显,这次中央派高规格的代表团赴内蒙古参加庆典,依然把内蒙古当做民族区域自治的榜样来对待。内蒙古70年的实践,中央是高度肯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央也是要坚决维护的,这是明确的信号。
文章
翻阅今天的《人民日报》,除了头版刊发中央代表团赴内蒙古的消息、配发一篇社论之外(这个也很高规格),在7版的理论版刊发了半个版的理论文章:《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标题有点长。作者是巴特尔,现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文章卡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的时间点上刊发,意义却早已超越了“庆祝”。正像文章标题所宣示的: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蒙古是一个样本,纪念的意义落脚在党的民族政策上。
在岛叔看来,文章正反映照,传递了非常丰富的信息,可以从中了解中央最新的民族治理思路。
民族问题从古至今都是多民族国家的大问题。西方历史上的文明多次毁灭于民族战争,历历可考。
古代中国则有“夷夏之辨”,少数民族被当做华夏民族的外敌来对待,很多中原政权都毁于外族入侵。和平时代,大一统帝国治下则有“怀柔羁縻”政策,“因俗而治”,比如秦汉时期的属邦属国、唐代的羁縻州府、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等。但夷夏之分的文化心理基础依然是“文明与化外”之别。
历史上,民族间的不平等是征服与反征服的对抗基础。
澄清
面对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重要制度基础就是“民族区域自治”。
巴特尔的文章提到了这一制度的两个来源:中国传统治理体制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前者提供了“天下一统”的政治前提,后者提供了“民族平等”的重要理念。
有意思的是,一些人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模仿或照搬前苏联的民族政策,借此将一些民族问题归罪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巴特尔在文中明确反驳了这一说法。
他区分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区域自决”。一字之差,要害就在于要不要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在国家统一上,中国有自己的政治传统和历史教训,绝不会因“民族自决”而害了“统一大局”。
在这点上,熟读历史的中共高层是清醒的。
1946年2月,党中央就明确指示:内蒙古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后来在起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周恩来一再告诫,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
所以,巴特尔反驳道,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是照搬苏联模式,这是“张冠李戴”。
那中国的民族问题的根源是不是制度原因?面对世界各国的不同做法:有的采用“大熔炉”政策,推进民族同化;或者实施“马赛克”政策,实行民族隔离,一些舆论也在为中国开药方,但很多主张的内在预设就是要抛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巴特尔的文章说得很明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
一句话,这个党的基本民族政策不会改。这是一切民族政策的源头,“动摇不得、折腾不起”。
一锤定音。
关键
在岛叔看来,巴特尔的文章中还有几点别有意味。
再次强调了党的领导,这是根本政治保证。
内蒙古自治区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搞起来的,这是历史经验。而且,共产党组织在民族地区覆盖各个层级,规模庞大,这是组织基础。一大批优秀的党的民族干部则是重要的人事保障。
这其中,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党员身份认同,不能因少数民族身份,而淡化作为党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意识。在治理民族地区的问题上,从严治党依然是重要抓手,松懈不得,这是十八大以来的一以贯之的治理思路,也是重要经验。
再次强调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前提和基础,也是最大利益所在。
统一和自治是一个辩证法,但前提一定是统一。“没有团结统一,没有国家政令的统一实施、一体遵守,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共识下,一切打着民族自治或自决旗号搞分裂的行为,就没有政治合法性。
更重要的是,巴特尔的文章重点澄清了几个关键认识:
一、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独有的地方。巴特尔说,戴自治“帽子”的民族,要肩负起维护团结统一的更大责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二、开展民族识别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也就是说,56个民族和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基本格局已稳定,不会再增减。
三、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巴特尔说,要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坚决防止和纠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视性言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熟悉历史的岛友应该明白这三个认识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