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1)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又件的隋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2) 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7,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l进辽翟。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长黄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秘书长翁某某,时任被告人薄熙来秘书车某证言,证实王立军被免职前,2 01 2年1月2 9日、3 0日、31日,薄熙来让车某分别通知重庆市市长黄某某、重庆市人大主任兼组织部长陈某某、重庆市委副书记张某、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某某、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某某谈话。并经薄熙来提议,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隋况下,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刘某某证实,薄熙来找其谈话时,提醒薄熙来要注意相关程序。